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银川市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的规定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落到实处 一 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对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或未在招用农民工15日之内到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劳动合同中发现用人单位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或违规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抵押物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二 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职工名册,农民工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建设 公安,工会等部门组织配合 定期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全面监控或重点监控 三、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保障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违规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工程.含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缴后方可开工,对当年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划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在承建新的建设工程后按照应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2倍数额缴存 缴存后连续两年内未发生新的拖欠。从下年度起按照原标准缴存,施工企业在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当提供农民工名册 考勤表.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备案凭证.参加工伤保险凭证等资料备查,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资料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予以返还,四,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一票否决制,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记入信用档案,降低信用等级、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在评先选优中一票否决 二、明确责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督责任主体 五 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拖欠。克扣或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仍由该用人单位继续承担支付责任。六。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七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实行归口管理.市,县,市.区政府代建办。相关部门分别对各自报建的工程项目农民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该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解决农民工工资.三。严格执法、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八,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责令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未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九。市,县.市,区政府。含代建办、及其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的 由本级政府在20日内予以清偿、先行解决农民工工资 期限内不予清偿的 对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 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十 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 给予通报批评.并在7个工作日内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先行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支付的,5年内不予批准其新开发建设工程 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对其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件 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情节严重,或引发聚集上访 围堵交通等群体性事件、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吊消其资质 十一.施工企业存在非因工程款不到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拖欠工资行为依法处理外,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施工单位一年内有2次以上非因工程款不到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将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农民工没有领到工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施工资质.5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故意拖延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 越级上访或者发生其它恶性事件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资质。工程总承包企业非法转包 分包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十二、劳务分包企业存在非因工程款不到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处理的.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拖欠工资行为依法处理外,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劳务分包资质.十三。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限制其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四 化解纠纷。开通劳动仲裁绿色通道 十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10人以上集体争议。当日立案 7个工作日予以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先行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维护稳定.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十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 3号,规定,对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聚众滋事,或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以及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讨要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六。各司其职。形成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强大合力、十七、成立银川市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 安监,司法 工商.信访,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互通信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全力保障我市农民工维权工作有序开展,对在处置农民工工资问题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乱作为,不作为的部门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县 市,区内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