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乌鲁木齐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为。新并网项目的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新。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着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共同投入的原则,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对各供热单位为新并网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新,改。扩建工程的补贴资金.第四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确保供热安全的原则.公开、指使用办法公开。供热设施配套费使用过程透明.使供热单位充分了解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信息,公正、指资金分配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事先公布拨付条件、公正确定使用供热配套费的供热企业名单及额度.并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的全程监督。确保供热安全。指保证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拨付到位,服务到位.使配套费切实在新并网项目的建设中切实发挥作用,第五条供热单位中请使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存当年上报提供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使用供热蔓占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及,乌鲁木齐市新并网用户用热申请表,供热单位留存复印件.二、新,改。扩建供热主干管网及换热站的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 改.扩建工程同时上报原址竣工图.以及工作量和设备订购清单,三,为保证新并网用户正常用热而完成的相关热网和热力站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及改造方案编制单位的相关资信证明。四 已完成工程.设备招投标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厂家的资质与资信证明 第六条各供热单位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并网用户建设工程 并于当年1 0月20日前将各项目的工程验收资料和由具备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上报市供热行办 第七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申报与审批工作由乌鲁木齐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按照如下程序组织实施。一,每年7月1日前,按照经市供热行办核准后的实际并网规模及供热主干管网,换热站的工程量向市财政上报当年度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预算和拨付方案,二,待市财政资金到位后拨付当年首批资金。用于新,改,扩建供热主干管网及换热站工程项目实施的启动资金。三、每年1.1月1,5日前按照市财政当年拨付的供热配套费总额和供热单位上报的工程决算,综合考虑新并网用户规模 开发时限供热和实际建设工作量 将当年市财政拨付的供热配套费全额划拔各相关供热单位 第八条市供热行办以新并网项目实际发生的供热主干管例和换热站建设工作量为依据、参照各并,叫项目实际收缴的供热。冬础设施配套费 制定拨付方案、拨付金额 主干网新。改扩建投资一换热站新、改扩建投资。50、总投资以笫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项目为依据 并按照项目投资控制额度进行控制。项目决算投资低于控制额度的,按项目决算投资的50,计算拨付资金.项目决算投资超出控制额度的。按投资控制额度的50.计算拨付资金,超出部分不予拨付,投资控制额度上限根据新用热项目性质按以下标准计算,居住建筑25元。平方米.公共建筑40元,平方米 第九条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留,挪用,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追究当事人与企业法人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供热行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