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8日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内容。第五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条。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根据建筑形体、围护结构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安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节能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对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提出专项监督意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五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12层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预留,配置太阳能集热系统。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的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和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第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应当优先采用保温 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指导各区,县。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竣工后。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节能改造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 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 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第二十三条.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及更新置换.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