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 是指具有良好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娱健身,科普教育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 专类公园等.第四条。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突出公益属性、坚持统一规划、政府主导,分级管理 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障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建设。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其所属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公园的建设,监督 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 建设。城乡规划 水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 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林业。园林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公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新建 改建,扩建公园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编制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 区,县、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意见、经批准的公园规划和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九条、编制公园规划和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均衡分布.科学合理配置用地,二,因地制宜,科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等自然景观.突出公园地域特色。三 合理保护和利用遗址 遗迹等人文条件、体现公园历史文化内涵、四,以植物造景和乡土植物为主,并综合考虑防灾避险等需要,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鼓励利用荒山.废弃地等建设公园。第十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 勘察.施工。监理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招标,工程安全 质量监督.施工许可 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公园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已建成的公园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公园擅自进行与公园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从事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活动,第十三条。本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的具体名录 类别由市、区 县.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依职权分级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公园规划、依法管理和建设公园,二 制定公园内部管理制度。三,保持公园设备设施和园容园貌良好,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四 管理公园内文娱健身,商业经营等活动、五 制止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六,执行安全管理规范 保障公园经营,游览等活动安全 七,协助林业 园林,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者查处 八、保护园内古树名木.乡土濒危植物.文物古迹.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九.其他日常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公园应当免费开放、但经依法批准收费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园应当每天开放.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公园开放时间由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确定,区。县 所属公园开放时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停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应有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或区.县 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公园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二。合理设置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并保持明显清晰、三,定期维护检查设施设备、并确保安全运行。四.按照公园容量标准控制游人流量、五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修订,六。公园应配备安检设备及安保人员 确保安全有序的游览秩序.七.公园的餐饮服务点应当依法经营 食品 食具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第十八条。公园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在明显位置设有各类引导标牌.二,经营网点布局合理 经营服务活动规范有序,三。工作人员培训上岗、着装整齐 标志统一 服务规范 四 设置科普橱窗或者展牌,标牌。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五、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服务设施齐全完好。六,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清洁并保持正常使用、第十九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公众游园需求为导向。面向大众服务.公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符合相关从业经营规定 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在公园内举办游乐、展览,演出等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 不得破坏公园景观环境.三、不得影响正常游览秩序.第二十一条、公园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按照规范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 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公园内游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新增大型游乐设施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公园景观、环境影响和安全技术论证。第二十三条 发生地震等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险的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有序引导避险人员进入应急避护场所.第二十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 除绿化,清洁,特种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五条。在公园内从事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二,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三,遵守环境,噪声 安全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捕捉.伤害动物 二、损毁草坪、花卉。树木和设施.三,倾倒 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物品 随地吐痰,便溺 四。擅自在建、构.筑物 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五.在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六.在禁止区吸烟。擅自营火 七.在非指定的区域内游泳,垂钓。烧烤 露宿,八、携带犬类入园。导盲犬除外、九,兜售物品、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十、用绿化用水,湖水及喷泉.水池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等,十一 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十二 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七条。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入园。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九 十,项的,由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 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园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 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