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等特性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 生产 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作好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监。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发展与扶持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能源资源节约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符合保障建筑质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产品应当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具体认证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不得伪造 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川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必须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经依法批准在山区荒山、荒丘取土烧制多孔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界限、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宁东经济开发区内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城镇规划区.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基础工程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对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外,其他各类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工业非危险固体废物 建筑渣土.河道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以下税收优惠,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掺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的.免征增值税,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的.其增值税实行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原料掺兑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煤矸石 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渣的、取得的收入减按百分之九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或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 设备更新以及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助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除按前款规定享受补贴外,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第十三条。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和建设领域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等示范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规定、向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 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全部使用经过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所缴纳的专项基金全额返还.专项基金返还的申报.审核办法。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统筹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设区的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扣除返还建设单位的部分外,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统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统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上缴自治区财政、第二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返还部分外 其余资金应当用于下列范围.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应用技术研发和推广,三。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项目的补贴.四,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人员培训。奖励。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山区现有空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质监 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设,财政,审计.价格等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监督指导,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统计。咨询等服务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和技术交流。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标准、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查验 并按照相应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报验、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收,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 使用的监督检查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质监、工商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占用耕地 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的。由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二 川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没有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三、在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以粘土为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或者没有按期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四、擅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认定证书,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证申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使用未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罚,一。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未按施工图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二 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当选用而未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三,施工单位未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查验的,四,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不按规定征收,上缴、使用或者截留、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第三十二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