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 维护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 实施 修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自治区对城乡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的空间布局和战略部署。是自治区发展的基础性、宏观性 战略性规划。第四条.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编制依据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日常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遵循国家发展战略。统筹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突出发展特色和优势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建立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 产城融合 生态文明的空间格局、第八条、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自治区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 二,组织设区的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方案 三.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四、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说明,第九条、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完成后。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自治区应当根据发展需要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配套规划,建立层级分明.衔接紧密、科学合理的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体系,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协调制度、统筹解决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调整补偿机制。兼顾各方利益 促进区域,城乡均衡发展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规划的联席审查机制,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相互协调 相互衔接 多规融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有关规划设计导则 发挥规划设计导则控制作用。加强对建筑、景观、生态环境、空间廊道等的规划管理、体现地域和文化特色.第十五条,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加强产业,交通。能源。生态保护,水资源.信息资源、公共服务资源等方面的跨区域协调合作。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布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技术标准的协调机制、促进同城化管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在作出项目审批决定前、应当根据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规划与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内容不一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协调管理机构审查,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信息化平台 建设规划信息数据库。实现区域.城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第四章 规划修改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一,国家或者自治区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第二十条,修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 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程序进行 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行为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的 二 审批的有关项目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三。有其他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编制,实施。修改、监督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其配套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