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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引水枢纽,灌,排,渠道,堤防 机电井.水电站.排灌站.供,排.水管道 坎儿井,塘坝,节水灌溉等工程以及水利信息化,水文计量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科学管理方法 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水平。第五条,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第七条 使用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 按照下列规定 实行分级管理.一.跨州。市,地,河流上建设的重要水利工程,自治区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上建设的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实施管理,二.跨县 市 河流上建设的重要水利工程和州、市,地,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州、市,地 人民政府、行署 或者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实施管理,三 县.市,境内的水利工程、由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以交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人负责管理和保护,接受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并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第八条.使用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管理单位及其职责、运行管理经费来源,使用以及水利工程保护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和养护水利工程.二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档案,三 制定并落实年度水利工程运行调度方案,四,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及相应抢险措施,五。按照工程管理技术规范对水利工程进行监测,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承担相关经费。一.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二、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又有工程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经营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 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三,承担工程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运行和管理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水费是生产经营性收入 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经费来源,由其自收自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日常检查。对存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责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第十二条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现场检查.二 查阅.复制有关的蓄水,引 配、水水量等资料、三.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就执行水量调度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四,对引 配、水水量进行现场监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三条。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定年度供用水计划和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第十四条 水库.水闸。引水枢纽 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水量调度指令 在汛期和出现旱情时 还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具有调蓄功能的水电站,其调度运行应当按照电力调度服从水量调度的原则 优先保障生活 灌溉以及工业供水 径流式水电站 其调度运行应当充分考虑河段生态用水,第十五条。发生严重旱情。重大水污染事故,生态应急调水等情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下达调度指令并监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必要时.可以对重点水库,水闸实行直接调度、应急调度期内.被调度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时向负责调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蓄水及引.配。水情况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对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功能的水利工程 实行降等或者报废制度 对病险水利工程应当及时进行除险加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所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的、划定标准、的修改,调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发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固定标志。对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利工程,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第二十条,各类工程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原有水利工程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扩建,改建.拆除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排工程,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丧失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占用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补偿费,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 扒口。爆破。钻探 考古发掘。采石 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二、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三。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四、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堤顶。坝顶.戗台。水闸工作桥 渠岸 护堤上设置机动车辆禁行标志.禁止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确需利用堤顶 坝顶。戗台,水闸工作桥。渠岸、护堤兼作公路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通车后。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 含路肩、的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利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水库 水闸.引水枢纽,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由县。市 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采取强制调度措施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由县.市 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擅自在堤顶,坝顶、戗台,水闸工作桥,渠岸,护堤上通行的 由县 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置该单位的机关责令改正,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附件。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一,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大型100。150m、中型80,120m 小型10、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型50.100m.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起向外划定,大型300。500m.中型200。300m.小型50,3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大型500 1000m、中型200 500m,小型50、200m,二 山区水库 上.下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从第一个自然分水岭向外划定50。500m,重点水库可适当放大范围或者提高一级标准。三.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输水廓.管、道 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100,5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100 500m、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路 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 也可划定10。50m保护范围。四、塘坝参照平原小型水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二,引水枢纽管理范围。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 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m以内的面积 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 200m.三。渠道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一、渠道设计流量在10m3,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m,保护范围2.10m。二 渠道设计流量在10 50m3.s,管理范围为10 20m,保护范围10.20m。三,渠道设计流量在50m3、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20、50m.四、河道 沟道 按年径流量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从两岸堤防的外脚线向外划定.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一,年径流量在1,108m3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50,100m.二。年径流量在1.108m3以下的.管理范围为15,30m,保护范围30。60m,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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