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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除外、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全力扑救的原则,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责任状 将森林防火的目标任务.组织建设,应急机制建立、预防,扑救和保障措施等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预警信息系统,二,在重点林区设置火情瞭望塔。电子监控。监测哨等设施、三,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带 设立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四,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设施。五,根据森林资源实际分布.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道路、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购置税和车辆通行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的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日常工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森林防火科研,森林消防装备配置和训练,森林火灾扑救等,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建立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加强护林航空调度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不断完善现有护林航空基础设施,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第八条,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畜牧 交通运输,民政。气象,旅游,广电 通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第九条,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特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一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 加强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营建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领导机制,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在林区内生产.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履行森林防火义务.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 林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火机具装备 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十四条、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责任.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巡山护林,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三 及时报告发现的火情,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第十五条铁路.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林区的、其经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线路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排除火险隐患。第十六条,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北疆地区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10月31日为南疆地区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向社会公布 并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划定森林防火区 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 勘察。采矿和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当采取下列防范措施,一,通知临近负有防火责任的单位 二,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三。选择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严防失火、四,确保用火期间有足够的扑火人员,设施。设备 工具,五,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六。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状况和林火可能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 不得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市 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重点国有林区管理机构可以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广播,电视 报纸 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公益性宣传,及时无偿公布.刊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二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在森林防火区建立森林防火设施 二,损毁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设施.三。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 四。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森林防火值班室,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在森林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情况、并通知撤离方位迅速组织扑救,第二十四条,发生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应急人员 物资和装备参加救援.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 对森林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 受害森林面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州.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调查和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估.由州。市 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派员参加.第二十六条.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逐步实行森林火灾保险保费国家和自治区补贴制度,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事实 情节 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的。二.发生森林火灾,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三 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者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者擅自脱岗造成复燃的 四,对森林火灾案件或者事故责任人不予处理的,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 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 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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