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 规范土地市场运行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 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和制度,部署全市土地储备的重大工作 负责审查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协调全市土地储备的征收拆迁工作等,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统一承担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市发展改革 城乡住房建设,财政,规划.审计、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县辖区范围内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储融资,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 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投融资办及各区。开发园区、新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 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 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九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六,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规模.土地储备预算。七。年度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 面积等具体内容。第十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一,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现状.二,土地的权属,用地手续批准情况、三.储备土地的规划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征地补偿费用。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收购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土地储备支出.五。安置用地及安置房源,六.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七 土地供应预测收入.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章.范围与程序,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国有土地,2,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3、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4,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土地,5。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1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2,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3,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5.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主要为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主要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且规划用地性质为经营性项目 房地产 商业、盈利性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纳入土地储备的工业用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三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 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三,注销登记 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由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后、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四,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收购的土地 应当按照现场核查 费用测算,实施方案,实施主体、费用支付.土地交付等程序,依据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马政,2012。138号 市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马政办、2012,9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五条.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购买合同,按照原土地转让价格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市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对拒绝政府优先购买而擅自转让的 市土地。房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第十六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的土地涉及到经营性.房地产,商业.盈利性公共设施 项目用地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纳入土地储备的工业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支付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相关费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七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的土地.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费用报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审核.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支付。形成净地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八条.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登记。市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十九条、纳入储备的土地。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及时出具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提供地块及周边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现状情况,第四章,整理利用与供应、第二十条,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二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维持辖区内储备土地的原貌,对违法乱搭乱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拆除费用由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 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由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使之具备净地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整理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 排水 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支付、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纳入储备的土地 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一组织供地.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未经收储的经营性。房地产。商业、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不得供应、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的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 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 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第二十七条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 优先购买 收购土地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第三十条,土地储备 整理,利用和管理等费用支出。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需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市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第三十二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 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市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第三十三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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