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操作规程、淮府办、2011,3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元月七日,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市政府第124号令,规范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中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法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三条 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安全至上原则,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第五条.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城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规程规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均有巡查,制止的责任、巡查责任单位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应实行每天一巡查制度,巡查情况应在当日内向区城管行政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建立违法建设信息汇总和查处情况跟踪问效,结果督查通报制度。违法建设制止,查处和拆除情况应纳入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第八条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文广新.卫生,消防 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对违法事实清楚或相关部门正在查处的违法建设、在接到查处机构有关通知后。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工商,文广新 卫生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登记.颁发相关证照.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供电,供水 供气部门不得供应电 水.气 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因拆违工作上访造成的社会稳定和拆违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第九条,城管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者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案卷相关资料送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的意见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载入案卷的目录内容,第十条。对简易搭建、建筑面积较小、尚未封顶或者无需机具即可拆除且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可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并恢复原状。第十一条.对已经建成。建筑面积较大,必须动用机具等方可拆除的违法建设。城管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而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城管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暂扣其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工具.同时.报请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十三条、各城管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擅自组织强制拆除工作,第十四条 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依法组织拆除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管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区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 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者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 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五,经依法公证后 实施强制拆除,第十五条,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不从事现场的直接拆除操作工作,强制拆除的现场操作可以由区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拆迁公司实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纳入年初总体预算 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后按照1 1的比例拨付,第十六条 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参加区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当事人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相关工作程序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在拆除现场设置警戒线并严禁违法建设当事人及无关人员进入,安排专业人员做好停电、停水.停气工作等,第十七条、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职责和程序规定,加强日常执法安全专项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对拆除现场的控制力。应变力和执行力。第十八条,各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金、维护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第十九条。对妨碍,阻挠违法建设制止、查处 拆除工作、或者威胁,辱骂 殴打执法管理人员的,公安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 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 第二十条.凤台县可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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