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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09年4月20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 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市 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优化资源,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七条,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可能对教学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政府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资金从下列渠道筹措。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三、其他渠道筹措 依照前款规定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进行住宅房屋开发建设 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纳入规划条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使用.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逐步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第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停办 分立,合并,置换,搬迁的、分别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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