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整顿我市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混乱状况.保障淮河防汛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市区淮河滩地从事卸砂.堆砂活动 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我市城区建设和河道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汛期淮河防洪安全和减少对市民生活.市区交通、城市水环境影响的情况下、暂划定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场地.具体为,淮河右岸、禹会区前郢砂场 花郢路口,天河圩.禹会区宋滩砂场,桩号2 220、2、720、3。700.4。300。龙子湖区淮上砂场.桩号6 500,7,700 淮河左岸,淮上区王小沟砂场,桩号10,150.10,650。淮上区西门渡砂场。桩号23.500,24 500 第四条。经划定的砂场。其管理工作、辖区政府可责成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直接管理,也可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第五条,除经划定的区域外 市区淮河其他滩地严禁进行卸砂 堆砂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非划定范围的原卸砂,堆砂场地要在2009年5月1日前全部无条件清除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彻底清除的.由各区防汛指挥部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清障管理的规定强行清除.其全部费用由砂石经营户承担.第六条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凡在我市市区淮河滩地规划区内卸砂.堆砂者.均须向砂场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场地进行作业、第七条 砂石经营户在市区淮河滩地规划范围内进行卸砂,堆砂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砂场管理规定,维护砂场秩序,服从砂场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和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规定 按期以申请批准占用面积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卸砂、堆砂户每年须向砂场所在区防汛指挥部交纳1万元占用河道清障保证金、第八条、卸砂,堆砂不得妨碍河道泄洪 砂场基础硬化处理高程不得超过周围河滩地0.3米。禁止在河滩地搭建任何建筑物、否则,砂场管理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拆除,对逾期不纠正违章行为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河道管理单位按照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九条、河滩地堆砂要保持整齐,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在划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河滩地占用面积,堆砂距河道岸线不得少于5米 距堤脚不得少于30米、第十条.每年5月21日至8月31日.为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限制作业期.每户堆砂垂直水流方向宽度不得超过5米 高度不得超过1,5米,如预测可能发生洪水时,要禁止卸砂并及时清理堆砂 以保证汛期泄洪畅通,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省 市。区防汛指挥部要求处置、砂石经营户如按规定作业,其清障保证金转作下一年度使用.不按规定作业者,区防汛指挥部依法清障 清障费用从其保证金中扣除、第十一条,在卸砂。堆砂作业中、严禁损毁,破坏堤防,护岸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航运等设施.如有违犯 限期恢复或赔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列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专户储存,用于砂场日常管理及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等。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十三条、我市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管理结合河道防汛清障工作 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交通,国土 公安、工商 税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区淮河滩地卸砂 堆砂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城区河道滩地卸砂.堆砂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