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应依照本办法配套建设幼儿园,第三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模式分为小区配套建设和单独选址建设两种。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采用小区配套建设模式,配建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单位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至幼儿园所在区人民政府 未达到上述规模的,采用单独选址建设模式,开发单位按照15元 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统一缴入市财政、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幼儿园建设计划、将资金拨付给市,区.教育部门安排用于单独选址建设。或者增加周边区域内其他幼儿园规模,市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土地时,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竞得人需另行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需缴纳资金的金额、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银行进账单,对开发单位缴纳的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开具专用票据.开发单位凭相关票据及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商品房销售面积确认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房.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项目可不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第四条、配建幼儿园应适当考虑周边老旧小区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 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住宅小区建设规模,万平方米,15、22.522、5.3030,37.5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户.1500.22502250、30003000,3750配套幼儿园规模,班数、人数 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平方米。3000。3500、4000说明1,幼儿园建筑设计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执行。2,住宅小区户均人口,3。2人,户、适龄幼儿千人指标。30座、千人.3 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当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超过3750户时 宜设置2所以上配套幼儿园、按。6班、9班,9班.9班 9班,12班.12班,12班。等.依此类推进行设置、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小区.应明确配建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技术指标 第七条,市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为住宅小区开发单位。产权归属为所在区人民政府等建设条件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土地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至所在区人民政府等前置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划条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在土地成交后,应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必备附件、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应严格按照国家 省和市相关标准及规范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方案应征求市、区,教育部门意见,第十条,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在住宅小区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前 应完成配建幼儿园用地及产权移交手续,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配套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竣工后、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要求严格把关。开发单位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配建幼儿园竣工备案前,应通过市 区。教育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开发单位应当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至幼儿园所在区人民政府,并同时移交工程前期手续 竣工图纸。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所在区教育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第十六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行政执法部门督促整改。未按本办法移交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单位、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督促及时移交、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的,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