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保障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 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规划 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第六条,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 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获得核准的.市规划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装饰,装修,维修,建造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20日内,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处置场所.三 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 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建设单位在获得处置核准时,应按规划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 有不少于挖掘机1台。装卸机1台,符合全密闭标准及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施的运输车辆5辆等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第十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三。注册资金证明资料 四 运输设备登记明细表,五,本单位制定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单位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运输单位及已登记的车辆在.蚌埠城管网 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单位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二,使用核准的车辆运输、三。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丢弃、遗撒。泄漏。四,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五,遵守交通法规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建筑面积5元 平方米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施工保证金,建设工程项目完结后,结清被污染路面的清扫.清洗代履行费用和行政处罚罚款后.退还余额 第十五条,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被年审单位书面告知理由,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注销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