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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及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 226号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第四条。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单位马鞍山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产权处.具体负责开展存量房网上交易备案。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市产权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作为交易保证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通过专用账户进行,交易保证机构及商业银行不得向交易当事人收取手续费.交易结算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其所有权属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交易保证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管交易结算资金、第六条,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房屋交易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由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结算资金 并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第八条,市住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建设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服务 第九条。经市住建委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市产权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经认证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持变更后的材料原件到市产权处变更用户信息,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应当核验相关房屋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核验 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二.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状态.三、房屋交易要求的其他事项.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第十二条,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将合同文本提交至市产权处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意向的.需双方当事人本人持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 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其他必要材料前往市产权处指定窗口办理网上合同签订业务.网签合同提交成功后,交易双方当事人,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当事人可委托经纪机构,需持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 等其他必要材料在30日内前往市产权处指定窗口办理合同备案业务.网签合同提交后30日内。当事人未前往市产权处指定窗口办理合同备案业务的。网签合同自动清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 可通过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查询房屋的权属状况、第十三条.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前.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到经纪机构或网上签约窗口 自行交易的,提交合同变更申请,原经纪机构或网上签约窗口 自行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变更申请的网上操作服务,合同变更申请提交后.交易双方当事人 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当事人可委托经纪机构 需持身份证明。存量房交易备案变更申请表,变更前后的 存量房买卖合同 原、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确认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在30日内前往市产权处指定窗口办理变更合同备案业务、网签合同变更申请提交后30日内,当事人未前往市产权处指定窗口办理变更合同备案业务的、合同变更申请自动退回.第十四条.在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经纪机构或网上签约窗口,自行交易的,提交合同注销申请、合同注销申请提交后,交易双方当事人.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当事人可委托经纪机构,需持身份证明。存量房交易备案注销申请表、原.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确认书。等其他必要材料在30日内前往市产权处指定窗口办理注销合同备案业务,合同注销申请提交后30日内,当事人未前往市产权处指定窗口办理注销合同备案业务的,合同注销申请自动退回 第十五条,由经纪机构代为办理合同备案,变更合同备案、注销合同备案业务的。经纪机构需承担由于办理相关业务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约定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后90日内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备案信息自动注销或经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申请.注销备案信息,第十七条,网上交易完成后 相关信息应在网上予以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存量房坐落,面积、价格。二 经纪机构名称。第十八条,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备案信息 并遵守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第十九条、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交易当事人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应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马鞍山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交易资金监管只针对交易房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第二十条、交易保证机构须与银行网上操作系统对应建立匹配的数据传输功能.第二十一条,申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交易当事人持已网上签约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本人身份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 到交易保证机构服务窗口签订监管协议。二、交易当事人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交易保证机构向交易当事人出具。马鞍山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存款凭证,交易双方当事人持 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确认书 及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三。交易当事人按照监管协议。到交易保证机构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手续.交易保证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向开户银行出具,马鞍山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划转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终止、四。因交易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 交易当事人约定终止交易,交易当事人单方面违约等情况导致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交易双方.交易保证机构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解除监管协议 交易保证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当事人.五、存量房转移登记信息载入登记簿前。交易房屋因司法限制等原因不符合办理转移登记条件需撤销交易的、买方可凭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单方申请退回监管资金.第二十二条.交易当事人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交易保证机构申请账户变更 第二十三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市住建委负责对资金划转等情况进行监管、第二十五条、市产权处应做好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等网上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在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备案证书。第二十六条。市产权处应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市场形势的分析和评价机制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存量房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加强对存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形成市场监测报告.第二十七条 交易保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规操作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25日起实施的、马鞍山市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及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施意见。马住建、2012。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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