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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7年5月24日。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其所设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业务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 新器具,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第五条。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市政府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技术和规程对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因素。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用水定额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 计划用水户可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其计划用水的报批 调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具体标准按.蚌埠市计划用水实施细则、处理、一 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 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2倍收费.二 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 含50 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倍收费,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自备水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按照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 的滞纳金,第十三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蚌埠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试行,进行奖励。第十四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 市区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范围内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加.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 保持正常运行,第十六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 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公共供水的 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用水量、超核定取水量用水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价收费.第十九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第二十条,各有关行政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生产 园林绿化,景观水体,环境卫生,消防,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第二十二条。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 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违法行为.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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