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 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活动,第三条、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违法使用市政消火栓行为进行查处、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容管理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供水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供水专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六条.各建设主体单位负责实施市政消火栓的新建 改建 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单位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市住建委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市政消火栓建设方案的审核和竣工验收,第九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 市政管网疏浚 建筑施工 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市政消火栓取水,计量交费、并不得改变消火栓原状。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消火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 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三,每半年试水1次,做好测试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清除栓内污水.四,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应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由各建设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县.区、城市维护费、每年拨付于市政消火栓维护 保养单位.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擅自使用。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 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 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供水单位、第十四条 单位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赔偿损失.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