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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创建生态文明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 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 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 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餐厨垃圾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餐厨垃圾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及处理单位违法排污行为。公安部门依职责打击餐厨垃圾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 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各项管理制度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经营许可的收集运输单位,质监部门负责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依规在预算中安排应承担的运营补贴支出 物价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价格成本的监审工作,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第五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 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餐厨垃圾处置实行 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承担其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义务.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餐厨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体系中,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第二章,餐厨垃圾的产生管理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交给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理,二 严禁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建立餐厨垃圾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 去向等情况 四,在食品加工区域外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专用收集容器 五。保持收集。存放餐厨垃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六,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严禁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和公共厕所,七,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给收集运输单位 做到日产日清.八、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第三章。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管理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发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辆行驶证等、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与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收运餐厨垃圾不得少于1次、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四,收运餐厨垃圾后.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五,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防止抛洒 滴漏、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六、建立收运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运来源 数量,去向等情况 七,禁止任意倾倒.抛洒或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八.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第四章.餐厨垃圾的处置管理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 五。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正常、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五,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进行生产.六 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并向市城市管理和环保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七。建立日处理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 产品流向等情况,按照要求将统计报表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八,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并报送应急处置餐厨垃圾预案,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收运,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需要.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环保、公安、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必要时可进行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餐厨垃圾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餐厨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餐厨垃圾收集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垃圾收集处置经营的.收集处置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收集处置单位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7日内 对投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投诉人或举报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洒 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餐厨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餐厨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及时收运餐厨垃圾的、二,未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的、三、收运餐厨垃圾后。未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的,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交通工具未做到密闭.整洁。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能保证餐厨垃圾处理设备 设施正常运行的,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的,三、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的。四,在处理过程中。环保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五。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 不向城市管理和环保部门报告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性能和环保指标检测,评价结果的,六.未按规定建立台帐并上报相关数据、或台帐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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