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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规范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泛指蕴藏地表以下的水.包括上层滞水.潜水和承压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地下水开发 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取水工程或设施.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设施、应逐步压减取水量.直至限期封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 井点总体布局 取水层位的要求 防止水体污染 水源枯竭以及地质灾害的发生.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 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外。应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取用地下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牲畜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取用地下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 地下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第.二 第,三,款规定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害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款规定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第十一条.地下水取水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一 年取用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以及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 非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用地下水的、年取用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市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 年取用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下 且非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用地下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用地下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 提出取用地下水申请、第十三条 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取水申请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十四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五条 申请取用地下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七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有管辖权的审批机关的同意文件.第十六条,取水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申请理由.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四,取水的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五、取水地点,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取水许可的相关审批依据和程序、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 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在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在作出不批准决定时 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已修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取用地下水.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取用地下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凿取水井,并将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报审批机关备案,取水井施工结束后30日内、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成井资料、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二,取水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三。取水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设施情况。第二十三条,取水井建成后 经审批机关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设。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第二十六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水资源费标准和累进加价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地下水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节约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开展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监测、防止地下水枯竭和水质污染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做好取用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 当发生取水井内出现流砂 水位大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取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情况复杂地区地质环境的监测。防止因不当取用地下水而引发地质灾害,第三十条。禁止利用渗井 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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