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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 云水。大气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质,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根据马鞍山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作出规划 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进步.市气象局负责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展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 林业,水利。城乡规划,科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市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普查工作,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保障。第六条,市气象局应当组织开展光能。热量、风能,云水和大气成分等气候资源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免费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气候资源监测和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以及资料的传输,储存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气候资源监测和资料传输,应当使用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专用技术装备,从事气候资源监测的组织和个人.所获得的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汇交。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马鞍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徽省气候资源区划、编制马鞍山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规划编制的背景以及马鞍山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现状.二、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和目标,三,马鞍山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五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六,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第九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合理开发利用马鞍山气候资源 在项目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信贷。上网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县气象局应当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既有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鼓励和支持农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灶等户用太阳能技术以及建设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第十一条,沿江 丘陵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应当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区划。统筹规划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引导风能开发利用企业合作共建测风塔等设施.避免无序开发,重复建设 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期限内开工建设,建设测风塔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气象局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 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气象灾害防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增雨,雪、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 市,县气象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增雨。雪,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三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在农业产业布局与优化、种植结构调整 生态环境建设中应当利用当地农业气候资源评估和区划成果、市,县。区、农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气候条件 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合理开发利用热量资源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市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和气候状况 组织做好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候灾害防御等工作 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第十四条。市 县 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积极推进气候资源利用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 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气候资源。应当采取节能减排、湿地保护,城乡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影响气候环境的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减缓气候变化,改善气候环境.第十六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保护规划 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第十七条.开发建设项目,工业生产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导致气候环境恶化的项目不得实施 因国民经济建设 居民生活确需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实施的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 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 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城市新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 旧城和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鼓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绿色建筑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论证机构.论证程序,论证内容及评审,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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