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为规范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下空间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蚌埠市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场。库、商业及服务设施 储藏.人防设施等、对于同一项目既有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的。也有独立开发建设的,视为结建地下空间.规划方案明确为半地下室的。归入地下空间、地下空间起止深度以规划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第三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建设的起止深度范围内的地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用地审批,开发利用 但属于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本办法实施后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新增地下工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设立原则,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第六条 职责分工。市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市区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工作 市人防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 消防,公安,交警,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规划参数.地下空间规划参数以批准的规划指标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单建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由市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建.构。筑水平投影占地范围 起止深度 规划用途及比例,建筑面积等指标 结建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为宗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垂直投影范围 地下空间具备拓展条件的。由辖区政府征求相关部门和业主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需要.依法依规划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总体范围.第八条,取得方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取得,具体供地方式 根据项目用地的规划用途.按照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结建地下空间用地审批。结建地下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经依法批准实施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在建设项目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可委托进行房屋预测绘.经国土、建设,规划.人防、消防.交警等部门批准后.依据规划用途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地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经市政府同意其开发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用途、可以采取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条。单建地下空间用地审批 单建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文体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 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签订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单建地下空间用途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属人防工程设施项目的。人防部门出具人民防空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二条 出让金标准,结建地下空间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须缴清土地出让金。结建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照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但不应低于地表对应用途评估楼面地价的30 其中储藏间.库房等其他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不应低于地表对应用途评估楼面地价的10。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满足规划条件要求的车位配比外的地下车库 位 方可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单建地下空间出让起始价按照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综合确定.但不应低于对应用途评估楼面地价的30、第十三条、出让年限.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结建地下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使用年限 但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第十四条,划拨补办出让.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需要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参照地表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比照第十二条之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对于配套开发建设且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后期须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后.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转让、出租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附则 本办法对地下空间未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公布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