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蚌埠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实施、市规划、建设.房产,计划,财政 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范围 一 下列依法收回的土地、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 铁路 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除有法定情形外。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三。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四,政府新征用的土地,五、征地转户后剩余的土地,六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的土地.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拟改变用途用于商业 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的划拨土地。九.拟转让的划拨土地。十,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储备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储备的地块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储备 依法需要支付补偿费用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实施储备,第七条.应当纳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其使用权人未申请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不予办理权属、变更及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土地储备申请书。二 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 主管部门意见及授权委托书、四。土地使用权证明,五。房屋所有权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土地储备。一 受理土地储备申请 二.对拟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核查,三 征询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四、测算收回补偿费用,五,拟定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同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 七.按约定支付补偿费用 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按照收回时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评估测算,二。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分离评估测算,分别补偿。三。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的,只给予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补偿.四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60。补偿,五,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减去使用期间应当支付的出让金部分补偿。六,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按照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偿标准执行、七 征地转户后剩余的土地按照现行征地办法和标准补偿、八。以置换方式申请土地储备的 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后结算差价,九,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市人民政府裁决。第十一条。储备土地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及时将土地储备信息抄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储备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 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能够或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必须采取招标 拍卖的方式.储备地块出让后所得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第十三条,土地收回,储备,前期开发所需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多渠道筹措.专户存储,封闭运行,滚动发展.第十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