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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适应建设和谐文明城市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养护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 设备安装 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供水。供气 供热,供电,通信,广电等设施.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落实到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协助.督促 协调施工总承包单.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第四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及依附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供电,通信.广电等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大中修 维护工程以及照明 排水等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供水 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大中修.维护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系统网格化管理人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墙.围板标准化。现场硬地化.食堂。厕所卫生化,宿舍、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文明施工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的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由占用者按照要求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挖掘城市道路和占用园林绿地期满后,挖掘,占用者应当委托具有市政 园林施工资质的单位恢复原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 施工单位联系供水。供电 消防.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通信.广电。防汛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 筑物、防汛设施及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 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 计划和措施。并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现场文明施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 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建筑。市政 园林。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文明施工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将文明施工行为列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企业年度考核和项目经理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章,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工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或围板、临城市主干道围墙不得低于2,5米,指定的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5米,其它道路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建设工程高出 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当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第十六条,围墙封闭应符合淮南市建筑工地施工围墙标准、围板封闭应坚固,耐用.整齐 清洁,选用轻质彩色塑压型钢板或定型塑料板,封闭的围墙或围板.应做到泥水杂物不外泄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 美观的新型材料 围墙封闭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室,门头应设有企业名称等标志,并按规定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六牌一图,工程概况牌 安全生产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节能信息公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第十七条.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修 装饰工程.以及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应当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施工围墙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对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畅通 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避开人流 车流高峰期,避开重大节假日,在施工现场相关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等标志 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必须针对性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宣传牌,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围挡 严禁施工土方 拆卸物等堆放在围挡外。第十九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现场拌制、应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制,拌制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第二十条。商品混凝土运输搅拌车应车身整洁、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抛洒滴漏,严禁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将冲洗混凝土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第二十一条、安全网、脚手架、塔吊等架设 安装 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安全网张挂应平整 绷紧。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安全网应使用有LA标志的合格产品。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主次道路应进行混凝土硬化。主要道路宽度宜在2.5米以上.碎石垫层上浇20厘米厚的C25混凝土,次要路面及临时设施。碎石垫层上浇10厘米厚的C20混凝土。临主干道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场地和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建设要求宜用混凝土浇筑的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构筑物,并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仓库等 应当统一设计,安全牢固 整齐协调 外墙面粉刷应当美观大方,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有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等其它应急设施,做到场地内无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不外漏.尘土不飞扬,有毒有害气体不排泄。泥浆,污水,废水必须采取沉淀.过滤等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车辆进行运输。第二十五条,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布置图分门别类堆放.并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不得堆放在围墙或围板外,建筑物内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的方式进行清运 集中堆放在垃圾池内并及时清理,严禁凌空抛掷,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开挖。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维修等现场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当做到即挖即清。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办公室场所.应在醒目处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组织机构表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市政设施 园林绿化等维修工程在完工2日内、拆除工地围墙、围板,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做到 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四章 安全生产。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 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等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设置警示灯和照明灯。路面施工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设置反光标志.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楼梯,电梯.预窗口.通道,深基坑 坑井 阳台。屋面,楼层面等容易坠落处应当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一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 安装牢固 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以及堆放现场区域内,禁止烟火,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必须封闭隔离存放.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距离,动用明火必须经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现场核验签字同意、第三十三条,木材加工间 仓库、宿舍.食堂。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确保正常使用,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防尘措施,有效降低和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影响,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因工程技术,质量要求、或其它因素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第三十六条。禁止在施工现场内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内的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相关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上岗,施工现场应有茶水供应的场所和器具。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停止施工。工地应建有水冲式厕所。并保持清洁卫生、第三十八条,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它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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