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中进行的植树。种草 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配套绿化工程近期和远期规划建设,三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 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审批工作、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国土 财政 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管理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应当充分体现本市特点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 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 发展乔木和本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生长的园林植物.园林精品.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第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第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 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 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五 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 宽度不低于30米.六,凡市区内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或地形不规则、不适宜进行建设的地块。应首先考虑用于城市绿化,本条第。二。三 四、款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单位或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第十二条、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三章,城市绿化建设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 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道路绿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化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并与主体工程一并考虑.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审查的 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 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六个月。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城市各单位在申报文明单位楼院和园林式单位时,必须持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应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按高于所缺面积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的各种管线设施。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九条.在城区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 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民公示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 必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因建设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城区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照、蚌埠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移植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 应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异地补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 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如确需砍伐或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归个人所有。第二十九条,按照市,区两级绿化建设和管养分工,市 区财政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养护.第三十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市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地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或对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配套绿化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拒绝或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