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禁止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事前应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确定的绿线和审批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建设单位按高于所缺面积在指定地点异地绿化建设.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确保栽植植物的生长空间.第十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 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或对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配套绿化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县城,建制镇的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