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清扫保洁.混凝土砂浆搅拌 燃煤发电产生固体废弃物 建筑垃圾 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和堆放 绿化栽植、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以及地表裸露产生粉尘等颗粒物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工业企业锅炉 窑炉煤渣及原煤等物料生产,堆放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市政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和养护工程施工,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三,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清扫保洁,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范围内物料堆场。煤矸石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桥梁 港口工程施工、码头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物料堆放 砂石开采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运输物料和渣土等车辆的抛洒行为、七、其他有关部门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有交叉。不明晰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依法确定,第六条,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召集人.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相关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采取除尘.抑尘等物理措施 生物措施和使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防治扬尘污染,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九条,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开采煤炭,建设洗煤厂,堆放煤矸石及其他物料、燃煤发电排放粉煤灰、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除尘 抑尘措施。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证防治污染的经费、排放粉尘的工业企业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除尘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升级改造 禁止高灰分、高硫分煤炭进入市场,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已建成的煤矿所采煤炭属于高灰分.高硫分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达标,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保障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应当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开工前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账.落实保洁人员,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二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负责人、环保监督员 扬尘污染监督主管部门联系电话等信息.逐步实行视频监控,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三 施工工地四周设置硬质围挡 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 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其周围设置围挡、堆放物高度高于围挡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四,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施工现场的道路,加工区,不得有积水,浮土、积土 裸露场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的 采用密闭方式清运 严禁抛掷。扬撒.五、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 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风速5级以上天气。停止土方作业。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六,建筑垃圾,土方 砂石,粉煤灰等材料分类堆放,严密覆盖,需要运输、处理的。按规定要求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理 七、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 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八、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 配备相应的泥浆池 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采用密闭式外运、九 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抑制扬尘污染。并及时组织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第十四条.市政道路.桥梁、水利 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堆土或者其他散装材料超过48小时的。采取覆盖等防治措施、二、施工运输车辆,商品砼车辆。挖掘机械等驶出工地前进行泥土清除等防尘处理 不得将泥浆,尘土带出工地,运输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车辆、按规定统一篷布覆盖.不得超量运输。不得途中撒漏。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向地面洒水。不得使用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者吹吸一体式除尘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对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站点布局实行统一规划,已建的商品混凝土企业及站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实行搬迁 违规设立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生产商品混凝土,砂浆的企业及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取密闭生产、设置围挡 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二,粉料仓上料口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定期对粉料仓收尘装置进行维护保养。三.骨料堆场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 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进出料口设置喷淋降尘措施,四。站内生产区域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系统.用于归集,处理生产废水和清洗车辆的废水,五,出入口及场区地面进行硬化,未硬化的裸土空地设置绿化,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确保不产生扬尘。出入口设置车轮冲洗设施,保证车辆出入不带泥上路。门口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六,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罐车筒体外观,进料口。出料槽等部位均不得有砼结块和积垢。轮胎干净,无粘结物、罐车要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净车上路。七 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搅拌筒转速控制在2,6转.分。在途经坡度较大或者不平整的路面时.谨慎驾驶 砼浆不得洒落路面,八.运输车辆在工地卸料后。用铁锹等工具刮干净出料溜槽中残余的混凝土,并用水冲洗罐车出料溜槽。轮胎等部位.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储煤场,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粉性物料采取库房式或者覆盖。围挡措施 堆放物高度高于围挡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场内配备喷淋等抑尘设施.二,在密闭条件下进行装卸,搅拌,粉碎。筛分。物料输送等作业活动,确需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吸尘.喷淋,车辆清洗等防尘措施。三,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道路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四。对堆场道路定期进行清扫和洒水。保持清洁。大型堆场配备机扫车及洒水车等设备.严格控制地面扬尘,五,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有效覆盖。不得敞开运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和设施,出场前对车轮及车身进行清理、防止沿途抛洒,六。场区周围进行绿化,有条件的密植高大树木、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堆放和运输建筑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场地内堆放的采取有效覆盖,二 按规定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履行工地门前及周边道路保洁义务、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三.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密闭措施。装载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超限超载,带泥行驶。抛撒泄漏,随意倾倒 四,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清扫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洒水,喷雾 降尘或者冲洗至少1次、雨雪天气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二,气温摄氏4度以上.连续5天晴天或者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市区主要道路洒水,喷雾至少2次.三,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隧道等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每日7时前完成第一遍清扫,四.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 停止人工清扫作业,五,生活垃圾转运实行密闭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条,地表裸露易产生扬尘的,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污染措施,一 待开发的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 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并采取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 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道路硬化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确定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扰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对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 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高灰分.高硫分煤炭的,由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拆除作业施工单位未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抑制扬尘污染的.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 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扬尘污染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露天开采 加工矿产资源.未采取喷淋 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四条,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工整治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接到举报后未及时查处的、六 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扬尘污染的 七、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