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 运输,中转 消纳,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道。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 弃土等固体废物,其中。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是指渣土.余泥和土石方等.前款规定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国土资源 交通运输,房地产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减排和回收利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第六条,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 可作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砖瓦.混凝土 沥青等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处理。工程开挖产生的渣土优先用于工程回填、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按照用途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是指经政府许可后按特许经营方式运行 对建筑垃圾实施资源化处理,生产各类再生建筑材料的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对渣土等材料实施临时堆存或对不可再利用的弃土采取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场所,原则上每个县区至少设置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具体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布局设定 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第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产生地点。数量.消纳地点 资源化利用等事项、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车辆证明文件.四。与建筑垃圾处理场签订的处理协议或回填证明文件、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予以核准的 颁发核准文件、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核准文件副本,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禁止伪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 不得有浮土 积土、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淀池,排水沟 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并接入城市管理监管平台,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成立的运输企业,二、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生产、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三,具备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副本.二.运输车辆厢体完好 密闭,整洁,三,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要求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不得乱倾乱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四,实行分类运输,五,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接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垃圾 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接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不按照核准规定时间.地点.种类运送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来源。种类 数量,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需要利用弃土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建筑垃圾处置信息 申请调剂安排,第十五条、拆除。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由拆迁人负责运输至指定场所,因装饰、装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由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 应当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抛洒 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三.擅自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四 以权谋私的,五,暴力执法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