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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质 第三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 科学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 指导与监督,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科技.农业 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进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 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意识。第二章,气候资源监测,调查与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为气候资源监测提供必要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社会共享共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监测状况,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年度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状况公报 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大气成分出现异常时、应当将大气成分的异常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第十条,气候资源监测及其资料的收集、处理 存储。传输,发布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第十一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和预测、编制气候变化影响年度报告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据气候变化影响报告 组织编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调查 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评估.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并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和目标、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评估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第三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 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支持,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信贷.上网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支持太阳能发电余量上网。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既有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 因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发生纠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协调处理,第十六条、沿江沿湖,江淮丘陵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开发。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期限内开工建设,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地推广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技术、并对农村地区的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气候资源条件、指导农业生产、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 安全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有关农业项目 引导 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合理开发利用热量资源。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 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调控能力.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 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淮北平原,江淮丘陵等水资源短缺地区和季节性干旱地区应当充分利用云水资源.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雨雪水收集利用设施、拦蓄雨雪水.第二十二条。雨雪景观、云雾景观、雨雾凇景观,物候景观以及避暑气候地等特色旅游气候资源丰富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推介,促进旅游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造林绿化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场.江河,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第二十六条,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气候资源状况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二十七条、城市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第二十八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和光污染,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第三十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目录.列入目录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第三十一条,列入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内的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篇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二.规划或者建设项目遭受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三.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编制气候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的、二 擅自批准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建设破坏气候资源项目的、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 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的。四。对不符合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备案 对气候或者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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