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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农饮办.民生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我市每一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 长受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特制订,芜湖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芜湖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二 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芜湖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 和,安徽省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为解决农村安全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第三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规划.技术指导。检查监督与考核验收等、组织协调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水价核定等管理工作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 法规和规章制度 依法保护和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商有关部门负责对县、区编制的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实施方案 进行审查、检查和督促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加强技术指导.二,县,区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具体负责落实本地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计划编制,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应成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门管理机构.设在县级水利部门 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细则.加强对各类农村供水工程的业务培训、运行管理和日常监督等工作,参与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质安全,水源保护等监督工作,三,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成立农村供水工程专门管理机构,挂靠水利站,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县以上农村供水工程专门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跨镇,街道 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指定、四 农村供水工程经营者主要职责.服从县.区.镇、街道 供水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负责本供水区域的正常供水.保证水质、保证水量、水压满足要求.确保农村供水安全、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经营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自负、农村供水工程经营者对所辖供水区域国家和集体投入形成的供水工程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第四条,发改.财政、卫生 环保 物价 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 市、县、区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争取与下达.以及建设和管理的监管工作,监督县、区,计划执行情况 会同水务等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二.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级农村饮水工程地方配套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办法。保证水质检验、监测费用的年度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会同水务等部门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县 区,卫生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落实项目建成后的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定期对水厂水质卫生指标进行抽样检测、指导高氟水 苦咸水地区及血吸虫病疫区的改水工作等、特别要对血吸虫疫区群众进行安全用水教育。推广使用自来水,四 市,县、区、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落实指导水厂水源选择。配合市.县。区。政府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设置保护标志,制定饮水水源保护方案等,加强农村饮水水源地环境监管 五。市.县、区。物价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农村供水价格和核定水价.审定农村自来水厂管网配套费 加强水价监管,六 市 县.区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对项目资金审计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第五条.根据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的通知,水国科、2004。569号,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农村供水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实行准入制度 所有供水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供水资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申报资料的供水企业进行资质评审,核定资质等级。并对供水企业每年进行年检考核 第六条.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 的原则.鼓励广大农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管理供水工程。推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的管理运行机制,推行通过民主协商、建立用水户合作组织进行自主管理.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 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需要和工程良性运行.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经县区国资部门登记后.由农村供水工程所在镇 街道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农村供水工程专门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招标、承包,租赁.转让使用权和委托经营等形式.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二 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 投劳为主、财政性资金以补助形式建设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其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三,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为主.财政性资金及群众自筹投入为辅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管理.农村供水工程专门管理机构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四,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自主经营 实行.自建、自有,自管 的管理体制 农村供水工程专门管理机构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分散供水工程管理。以国家补助,受益群众投资投劳建设的单户或联户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第十条,新建。改,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开工建设。一。符合当地供水水资源规划,并通过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论证,二。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并获得用地审批。三,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选址。设计审查,四.必须符合国家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和施工、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 农村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企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安全生产 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等制度和规程,做好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水位动态变化、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记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营业 一,供水工程通过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竣工验收,二、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三,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四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章、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的确定必须事先报市或县,区,政府批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以河流.库塘、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和保护告示、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周围规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 水坑 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水源和工程设施保护实行、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企业必须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并按要求定期向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对于单户或联户的分散供水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农民安全用水的指导、第十五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第十六条.县。区。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农村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测.每月水质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同时、每季度至少应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检测结果报县区政府。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水质抽检制度。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中心,对全市农村供水工程企业每年不少于三次的抽检。第一次抽检不合格 提出书面警告并进行处罚.第二次抽检不合格,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处罚,第三次抽检不合格,建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并予以处罚 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农村饮用水水源区的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并每季度公布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各级卫生和环保主管部门做出的水质监、检、测结果须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实行申请制度。供水企业在接到用水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准入手续,并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第十九条,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提前三天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企业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条.供水企业要建立,明白栏 坚持水量.水质,水压。收费四公开、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县级水利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除分散供水工程外,所有的供水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其水价应由属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 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供水成本运行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制定和调整自来水价格。第二十三条,各县区要切实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农村供水工程优惠政策 相关税费一律实行优惠政策,坚持计划用水,鼓励节约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第二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部分有生产经营性供水的集中供水工程,利润部分可按当地前三年工业企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或按供水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四到七左右确定,单纯为农村生活供水的工程一般可不计取利润部分。股份制供水工程.可适当考虑利润、第二十五条.供水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四 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五 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 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 水质检测费等、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第二十六条,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按现有人口乘以人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业用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算。已建、改建工程的总投资按现值计算。农村自来水根据性质可分为居民、非居民用水两类或不进行分类 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 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一 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要安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 二 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 可按交纳水费额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暂停供水 三,供水企业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计收标准文件收取水费、第二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第二十九条,集中供水工程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第六章.奖,惩。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违法行为,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一,私自接水、窃水者,二。拒不交纳水费者。三 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第三十一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 擅离岗位 无故停水断水者,二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三 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 酿成恶果者,五,供水企业长期不能履行供水协议,不能按农村供水水质标准供水、不能保证饮水安全、不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水费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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