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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 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 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湖泊是指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第三条.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保护优先 科学利用 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 利用活动。维护湖泊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将湖泊管理和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电力管理 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鼓励和支持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 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湖泊资源调查,湖泊资源调查结果作为编制或者修改湖泊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积。容积,水质。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实行信息共享、第八条,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常年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具体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条.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根据湖泊的资源状况、功能等实际情况、按照城乡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包括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防洪 除涝。水资源配置的目标、水功能区划和水质保护目标.岸线利用.禁止、限制的开发利用活动。养殖、种植,的规模。种类.方式的控制目标 退地还湖,退耕还湖.退圩还湖.清淤等治理措施、第十条、湖泊保护规划 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规划,应当由相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湖泊保护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养殖,种植 城乡建设,房地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泊保护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保护标志、有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堤防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管理范围外一定区域。具体范围根据湖泊面积,功能,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汇水状况等确定 城市规划区内湖泊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划定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 生态用水,兼顾相关地区用水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和防洪。供水以及生态安全的要求。组织编制湖泊调度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林业 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湖泊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湖泊的生态水位,湖泊水位低于生态水位的,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外调水的 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 应当征求交通运输.渔业部门的意见.禁止在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拆除。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湖泊排放水污染物.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应当规划和建设环湖截污管网。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湖泊流域范围内推行化肥。农药减量使用,推广精准施肥、使用缓释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 低残留的农药。指导化肥、农药的科学使用,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畜禽粪便 污水直接排入湖体,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湖泊清淤,涉及航道的湖泊清淤、应当与航道疏浚统筹组织 人为造成湖泊淤积的、致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淤,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 围,填。湖造地 筑坝拦汊、三 将湖滩划定为农田.四 种植妨碍行洪,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湖泊堤身上种树,五,圈圩养殖、在湖堤管理范围内挖塘养殖.六、弃置,倾倒。堆放和掩埋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设置废物回收场 垃圾场。七,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八,设置剧毒化学品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湖泊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运输设施,九,在水面上从事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固体废弃物收集设施的餐饮经营 十、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十一。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分割水面。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严重影响湖泊水质的活动,已经围垦或者圈圩养殖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 防洪规划和湖泊生态恢复的要求、制定实施退地还湖,退耕还湖.退圩还湖方案 方案实施前,不得再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湖泊的人工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合理投饵.实行轮养 人工养殖面积不得超过该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五。水生植物覆盖率高的水域,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人工养殖面积可以放宽到百分之三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湖泊管理和保护的需要,可以采取措施,禁止围网 围栏养殖、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印染,染料、酿造.制革 电镀、炼油、农药.水泥以及其他排放含磷 氮 重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对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人进入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农业。渔业 环境保护,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在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种植生态林木。加强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鼓励企业为减少湖泊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 搬迁.关闭、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功能的需要。逐步对渔民实施生态移民、采取资金支持 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第二十八条、对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者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四章,科学利用。第二十九条,利用湖泊资源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利用的总体安排.第三十条、编制沿湖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湖泊保护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一条、未经依法批准,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湖泊水域,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跨湖 临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湖管道,电缆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建设前款工程设施,确需占用湖泊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措施等予以补救.实行水域占补平衡.对湖泊水质 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坏涉湖水工程的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 应当补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依法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及时清除弃土.弃料和施工围堰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形状 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不得损害湖泊的生态环境,第三十三条.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 采砂能力。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开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部门编制湖泊养殖规划,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区域和面积 确定种植.养殖的方式和规模,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第三十五条,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体育、餐饮、娱乐活动的。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发展,设置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等设施 不得影响行洪和污染水体 其建筑风格、形式 体量和色彩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应当配备污染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装置,第三十六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湖泊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将污染物转移至其他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湖泊管理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湖泊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第三十八条,湖泊实行河长制管理,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建立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协调解决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落实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和责任.第三十九条、沿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参与湖泊保护活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湖泊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湖泊管理制度,加强湖泊巡查.定期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湖泊管理情况,对违反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湖泊水质异常 水污染。藻类防控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湖泊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湖泊保护工作,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建立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湖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举报后.应当按规定核查。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及时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湖泊保护规划的.二 未依法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的,三。湖泊水位低于生态水位时.擅自向湖外调水的,四.将湖滩划定为农田的.五,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从事养殖,种植。城乡建设、房地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六。未按规划实施退地还湖。退耕还湖,退圩还湖的,七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为造成湖泊淤积 致淤单位或者个人不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淤。逾期不清淤,经催告仍不履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清淤。所需费用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围、填。湖造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等设施妨碍行洪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未纳入湖泊保护名录,常年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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