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1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7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并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 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 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宣传 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可以组织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的居民,村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 制定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约 并监督实施.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监管。第七条,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第八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二,文物保护单位.三.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 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图书馆 档案馆。博物馆.儿童活动场所等及其周边,七.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及其周边、九。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十.商场 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十一、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九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等级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只能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 零售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信息.第十二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 窗户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二 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行人 车辆 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 举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 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二.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