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芜湖市市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 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以下区域、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第四条,市政府对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 区政府和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第五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 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六条 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按照 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突出重点,源头预防,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七条.在土地房屋征收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第八条,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 工商.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政府和管委会依法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市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所在区政府和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和协调市各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 区政府和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镇 和所属相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并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二,督促街道,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预防和查处措施。抓好查违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及时依法拆除.三、处理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四 对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 村 民进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考核目标.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照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对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经过规划审批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尚未进行规划验收的工程,负责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施工现场未悬挂建设规划许可的进行督办和查处,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四 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违反施工资质管理及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八 工商 卫生,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在管理有关许可证,执照的申领问题上。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或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 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 执照。九.供水 供电、供气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十.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行政过错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十一。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所必须的工作经费。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的职责予以配合.在接到上述部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第三章。防.控第十二条 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由街道,镇,社区 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提高巡查控管效率.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 镇,按照路段具体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应制订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 强化巡查控管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的巡查,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制订巡查控管方案 确定审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验线.跟踪管理。规划验收核实等各个环节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一 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二、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区域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四.区政府和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第十六条,违法建设巡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四 发现施工现场未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督促企业限时悬挂、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即报告进行查处.五 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负有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第十八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 媒体曝光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 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章、处、置第二十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 并在调查取证后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和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强制拆除,一、违法建设建至1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二 违法建设由1层建至2层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 三,违法建设建至2层以上的 6至10日内拆除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区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部门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一。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二.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三.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四,违法建设工程未侵犯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影响的、本条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位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第二十三条 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违法建设处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 涉及其他部门有关事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 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二十五条、因违法建设发生的安全事故,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当事人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年度考核不达标的 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市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 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整改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考核评先资格,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一 在网格化责任区内 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 不制止的 二 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三 对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预防和控制。导致新增违法建设总量不断扩大的、四.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五。对群众举报 上级督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查处的.六.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及违法进行危房安全鉴定的、七 在查处违法建设现场.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的。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因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 芜湖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建议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 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建议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 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市辖各县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