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2月10日.芜湖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供水 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活动.第三条,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规划,住建.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市政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六条 市政道路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单位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步投入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市政消火栓建设方案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市政消火栓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九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职人员 建立健全巡视 维护和管理制度.二 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 更换或者补装 三、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 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县.区 城市维护费,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严禁埋压.圈占.遮挡 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通知供水单位、第十五条、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