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芜湖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和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2日 芜湖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力量的需求、解决公安消防工作面临的警力不足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监督和日常工作中的辅助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后勤保障、档案管理及其他日常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下达的年度计划。并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实行公开招聘。第二章。岗位设置 招收和录用、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战斗员岗位和车辆装备维修及炊事.卫生等的后勤保障岗位 消防文员、主要从事消防宣传,消防社会培训,消防档案管理、消防窗口受理服务等工作岗位。并可根据需要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第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对象为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维修,炊事.卫生岗位的专职消防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要符合、应征公民政治条件的规定 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等有关规定,第八条,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 法学类 建筑学类,管理学类 电气工程 化学工程.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消防战士 有驾驶,维修和炊事,卫生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进行集中培训、第三章.工资.保险和待遇。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与被正式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应不低于本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由基础工资.含基本工资、工龄工资 和职业津贴,含加班补助。出警补助、高危补助.岗位补贴。构成.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属高危职业 工资水平应与从事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享受出警补助.高危补助和岗位补贴。其他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享受,第十二条。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后勤保障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考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士官服装费标准执行,第十五条,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后勤保障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轮休制度。轮休方式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节假日期间 在保证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实行轮休,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及休假。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由民政等部门做好烈士评定相关工作、第十七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户口迁移,申请公共租赁房 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办理,第四章。日常管理和教育。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部队条令条例,消防部队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 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 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相关要求执行.依据市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教育计划.由所在消防大队.中队组织实施。第五章.考核或奖惩.第二十一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制定考评奖惩细则、每月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评,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对年度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其他事迹突出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视情给予记功、嘉奖或其他奖励,第二十三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从事防火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参加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 并取得三级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章 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四 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社会保障缴费 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法 2012.24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消防部队现役人员保障标准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增加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根据 管理办法 精神,各级按照,分级负担 的原则.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予以全额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至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前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新标准执行.并严格控制在市政府批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总人数以内.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