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7月23日 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除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可分层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第三条 前款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开发建设后三维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利用管理,以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的登记 但属于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第五条 市发改、住建.财政,监察,审计 国土,规划,环保,人防 消防 招标采购。工商、税务,金融,国有土地收储,应急办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服从人防,防灾和矿产资源管理 应当优先满足地下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七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第八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可以划拨的除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结合地表工程建设规划。对照地下空间的规划批准用途.确定不同的供地方式.实行分层供地,其中商业。办公,仓储 文体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划拨,并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建筑物的、视为已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上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及建筑物用途按照规划审批方案确定 对实际建设中未按照规划审批方案增加了地下建筑物或改变规划用途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第十条,依法取得的划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 应当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符合划拨条件的除外、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如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多种用途不同出让年限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超过其最高出让期限对应的终止日期,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土地用途为停车场.库.仓储的,参照同等区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40。确定.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文体娱乐等用途的 从地表开始,其地下一层参照所在区域相对应用途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的,30。确定,其中属于开敞式.下沉式。广场外围30米半径范围内的按照 60.确定、地下工程从地表开始、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 并以此类推。二.依法取得的划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地下建筑物转让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用途为停车场 库 仓储的.按照本条第 一.项标准的 40,确定。用途为商业 办公、文体娱乐等用途的.按照本条第。一 项标准的。70。确定。三,半地下室建筑层高大于。2、2 米。含,2。2,米、的。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基准标高,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地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不大于。1、5 米的。归入地下建筑 土地出让金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确定,半地下室建筑层高大于,2 2 米、含、2。2,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基准标高大于,1,5,米.不含,1,5 米 的,归入地表建筑,适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程序和要求适用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应当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并制定规划指标和供地方案,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批准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建设 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违反地下空间利用条件的 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抵押的、应当遵循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抵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作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功能的地下车位不得分割转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涉及人防的,应当遵循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区划内非人防地下建筑物、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地下车库,车位,除投资建设单位约定为业主共同所有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为投资建设单位所有 可以对本小区业主进行出售、附赠 规划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地下车库,车位 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业主共同所有.第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依法登记的地下空间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单独登记,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的。地表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一并设立初始登记.注明地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对地下建设条件复杂,地下空间范围及规划指标建设期间难以准确界定的。可先办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需分割登记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建筑面积以住建部门实测面积为准。三 地下建筑物所有权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基本单元可以是地下空间整体、也可以是层 间。个。依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等进行确定,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地下车位 在设置永久性固定四至界址点 线,和编号后.方可作为基本单元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 四,产权明晰的人防工程 可申请人防工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建筑区划内非人防地下建筑物,投资建设单位约定为业主共同所有的停放机动车的地下车库、车位,以及规划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地下车库。车位 由投资建设单位代业主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只登记不发证.建筑区划内地下机动车车库。车位 因买卖、交换 赠与.继承,受遗赠、裁决等原因导致地下建筑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及变更申请登记的。权利受让人须为建筑区划内业主,五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 字样 第十七条,地下建筑物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在建或已建成竣工。未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的、经规划 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相关部门审查后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利用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国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