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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应用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应用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4日、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应用的政策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应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产业集聚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新能源产业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及其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智能电网装备。第三条.设立新能源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县区 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 财政共同安排的用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各类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参股投资 股权激励,项目补助 发债补贴.贴息补助,人才奖励等方式,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第五条。鼓励社会各类资金投资芜湖新能源产业,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 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按不高于1.1跟进投资,第六条.对发行私募债券的新能源产业中小企业,需要担保的由政府性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 自行成功发行私募债券的,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再按照年发行额的2、给予3年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对新能源产业龙头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国开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 期限2年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第八条.对企业研发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产品,批量推向市场的,对首台套设备。按其不含税售价给予20 补贴。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单台设备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属于关键部件的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购买新能源产业产品。公交 出租,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全市公共单位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产品 第十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 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重点 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对于新能源产业企业人才,享受人才特区政策。对于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给予研发机构新能源产业相关专业人才补助.博士每人不低于10万元、硕士每人不低于5万元。补助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岗工作1年后支付20 2年后支付30。工作满3年后再支付50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团队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可提供最高400万元额度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第十三条,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 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 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 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各县按2,8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各区按4。6比例承担,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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