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14日,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性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涵.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地下综合管廊。排水设施 含雨,污水管网 污水泵站。水闸。排涝泵站。雨水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 排涝明渠,路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城市道路按照等级标准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应明确一个建设主体统一实施,城市道路建设时,供水 燃气 供电、通信.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公交、绿化 环卫设施和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道路的附属公共设施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第五条、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项目前期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次干路和支路的项目前期和建设由属地区政府负责、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前期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审核后 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建设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的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污水泵站及污水管网建设方案须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由项目建设主体实施.第六条.市区市政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即快速路和主干路.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除上级拨付资金外 及附属设施的工程建设资金由市政府承担,次干路和支路及附属设施的工程建设资金由属地区政府承担.土地,房屋征收费用由属地区政府承担.第七条.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竣工 穿越市区国省干线公路交工 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市 区两级相关部门应参与竣,交 工验收 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需要整改的.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第八条,市政设施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快速路 主干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收管理,次干路,支路由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雨水管网、路灯 绿化,人行天桥 地下通道、交通安全设施等附属设施随道路同步移交。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路面设施、包括快车道.慢车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路面井圈井盖 由市交通管理部门接收管理.雨水管网,路灯、绿化等附属设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收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污水泵站及污水管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接收管理、排涝明渠由属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管理,道路卫生保洁由属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第九条.市政设施未移交之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维护和管理,市政设施正式移交后,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修复 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质保金时应征询接收单位意见后 方可支付 第十条。跨区次干路的项目前期,建设,移交管理.资金渠道由市政府根据道路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和监督、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须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须按照.芜湖市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占用或挖掘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交叉口养护归属于上一等级道路养护范围.以道路转弯半径的切线为界,新旧道路交叉口的衔接由新建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完善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口.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开口分临时道路开口和永久道路开口。临时道路开口按照、芜湖市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执行。永久道路开口设计方案须报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图经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核后实施.涉及到国省干线公路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六条.城市道路开口的间距,宽度,转弯半径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城市道路快速路主道上禁止开口、城市快速路辅道开口线,开口线指道路交叉口停车线至道路开口的距离.长度须大于等于100米、城市主干路开口线长度须大于等于100米、与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开口线长度须大于等于60米.城市次干路开口线长度须大于等于40米,城市支路.非城市道路开口线长度须大于等于20米。开口之间的距离、主干路须大于等于300米、次干路须大于等于150米。开口宽度须小于等于15米、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开口处须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不得有障碍物,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开口施工结束后须经审批单位联合验收通过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市、区市政设施管养费用按照,谁管养.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政府根据道路管养职责分别承担.市政设施建设延伸到县的,县境内设施养护费用由县政府承担 第二十条、污水泵站及污水管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养护费用按照污水泵站及管网所属道路管理责任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区级财政承担的费用由市财政按市级标准抵扣后统一拨付,第二十一条、市政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做好各自所管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安全防护工作 并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和道路建设的要求及时迁移,清除、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 箱柜、杆柱等附属设施在发生丢失,损坏,占道等影响车辆,行人安全时 管理单位和各管线产权单位未及时进行补充 修复或者移除,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其管养的道路和桥梁的应急处置、包括排涝.除雪等.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管养的穿越市区国省干线公路及桥梁的应急处置 包括排涝、除雪等.各区政府负责其管养范围内的道路、人行天桥的应急处置。包括排涝 除雪等.第二十三条,未经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除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以外城市道路的.移送属地区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 并将处罚结果反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国省干线公路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