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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29日、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规范车辆停放、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 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公共交通 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独立选址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依法施划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主管部门 负责停车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发改,物价.住建,规划 财政 国土。人防。交通。工商 税务.城管和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成立机动车停车场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对停车场停车执法实施联合管理,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鼓励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标准,组织推广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城市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鼓励停车场经营者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 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 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公共停车场建设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 分步实施原则。适应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第十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应当符合国家停车场的设计规范、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三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 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 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 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一,火车站 长途汽车站,港口,机场和交通枢纽 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 馆 影。剧,院.图书馆 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三,居住区 四。公园,旅游景点.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酒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六,市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和增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第十六条,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 专用停车泊位的数量,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建,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利用未供应前的储备土地,符合停车条件的,应当优先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拍卖等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 告知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土地使用权证明、交通组织图册,停车场平面图,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 收费方式和标准 服务和投诉电话等。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告知内容发生变化的 经营者应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告知、已建投入运行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告知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 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停业、注销登记手续.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 消防管理等制度。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三 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通道畅通,四。保持照明.消防 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火,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进行检验、五 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服务牌证。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六 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有序引导车辆行驶和停放.七。禁止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八,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公示经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执行价格部门制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 九、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智能停车综合应用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停车信息 采取自动计时系统和智能收费管理方式,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车 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三。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 四、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五条、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以上区域内没有专用停车场或者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所属区域内的空置场地、道路施划停车位,第二十六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七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有偿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 二十条.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 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需求状况、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影响行人 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四 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五.按照国家标准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第二十九条、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二。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范围内、四、交叉路口,学校、铁道路口,公交站.加油站.急救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 站,等附近30米范围内.五.双向通行车行道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的,单行道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六.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共用道路,七.净宽小于4米的人行道.八、与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硬隔离,宽度小于4。5米的非机动车道,九,机非混行且路侧人行道宽度小于1,5米路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施划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路段周边功能变化和周边停车需求情况 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调整.一 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三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四,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第三十一条.依法成立的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需求.编制施划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方案草案 二 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维护、三、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费、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六,依法实施其他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有偿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上岗统一制服并佩戴统一标识。二 指挥车辆有序依次停放,维护路段停车秩序。三.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出租或转租给单位或个人.四 加强对泊位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停车场地整洁 五、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偿使用路段应当规范设置标牌,公示泊位的设置地点 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 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 完善交通标志。标线 标牌和停车诱导设施.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 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因重大活动.紧急疏导等需要临时占用,停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临时管制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市所辖各县停车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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