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管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自2015年12月13日以来.我市连续发生了龙山西路与长江北路交叉口燃气管道泄漏,北京中路镜湖小学以东左岸小区路口处天然气管道损坏.纬十二路与花津南路交叉口以东300米路南燃气管道被顶管作业损坏.海晏路兆通大观花园地块燃气管道被挖断4起事故,虽因发现 处置及时未引发次生灾害 造成严重损失,但天然气管道事故多发应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为确保天然气管道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天然气管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为总抓手.以创新工作机制 强化监管责任.畅通沟通渠道 保障管道安全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专业维护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 依法规范保护和监管行为,切实保障天然气管道的平稳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总体目标 落实管道安全责任制。完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管道安全的突出问题 加强对各建设 施工单位的宣传教育 保障天然气管道安全.三。工作措施。1,分析原因,吸取教训.要从管理的各个环节.工作的各个阶段。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管线权属单位.管理部门等方面入手 梳理问题,查找原因,深入分析研究 制定整改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力争杜绝此类事故再度发生。2。细化审批。管理流程,市政 园林 建管等部门在办理占破路.挖掘城市绿化带,质量安全报监等手续时。必须先行查阅施工区域燃气等地下管线资料、得到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制定保护方案后方可办理.同时、公开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方便建设 施工单位办理手续、燃气管线权属单位要在服务热线中增设办理地下管线资料调阅的咨询服务,积极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共同制定保护方案,3、加强宣传教育。各区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及时召开、保护燃气管线.安全文明施工.专门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和宣传动员.编印保护燃气管线的宣传材料发至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市.区两级管理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对燃气管线的保护进行广泛宣传。并实时曝光损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公开处罚情况.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除建设管理部门将其不良记录列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诚信档案,记入黑名单外、在招投标管理环节将有破坏地下管线违法行为的企业记入黑名单。限制其招标行为。让其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引以为戒,4.加强安全教育,市,区两级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加强一线作业人员 特别是挖掘机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知识,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入手,加强安全管理。5,加大监管力度,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占破路.挖掘城市绿化带审批的管理和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市住建委要加强对区级占破路。挖掘城市绿化带审批工作的指导,各级住建.城管部门要大力推行GPS定位方法。切实加强巡查人员巡线管理 重点强化事前 事中的监管.燃气管线权属单位加大对管线的巡查频率和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害燃气管线的违法行为.规范挖掘机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市住建委牵头会同安监,质监。交通、水务,港航等部门对施工场所从事挖掘,叉车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发放,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证。今后各类施工场所凡从事挖掘.叉车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证,持证上岗,各监管部门要将持证上岗作为重要管理内容.对无证上岗的.除承担一切责任外、将严厉追究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及监管单位的责任,6 强化处罚措施 对损坏燃气管道等违法行为、公安 住建 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力,绝不姑息。凡破坏燃气管道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有权限的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除住建部门外、公安 城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要加强巡查管理、在相关管理部门或燃气管线单位巡查时。遇到不听劝阻野蛮施工的,公安部门要全力支持、立即制止施工单位违法行为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