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 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皖政 2012,8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完成各县区地质灾害调查任务,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加快建设群测群防,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灾情 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 完成现有市级重点监测和部分县级重点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中型及以上的为县级重点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 其中威胁10户或5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和中型及以上的为市级重点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任务。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现有市级 县级重点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二.重点工作,一,加强调查评价、十二五,期间完成南陵县、繁昌县1.5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2020年前完成繁昌县繁阳镇、荻港镇和南陵县工山镇,何湾镇1 1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查明这些地质灾害易发,高发乡镇地质灾害的分布 成因及危害程度,监测掌握重点乡镇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具体措施、各县区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已建成道路。河道河岸及无主废弃矿井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对可能威胁行人的道路和威胁群众的河岸要及时组织工程治理,对可能威胁集镇、村庄,集市。道路及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人口密集区域的废弃矿井.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察,查明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制定并落实监测防治措施.二,强化动态巡查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每年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工作。要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为责任主体、实施动态巡查制度。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集镇。村庄,集市、道路及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隐患。要安排专人巡查值守。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督促指导,对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难以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三.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建立市,县级与防汛指挥系统协调统一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平台,统一指挥 统一发布灾害预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气象预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的群众、指导督促当地居民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四 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加快地质灾害防治 五条线 和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建立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基层群测群防体系。强化对群测群防员的技能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落实专兼职监测人员和防灾责任人.并制定科学详实的避险预案 五,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区应根据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及发展趋势、完善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与防汛抗灾相统一的应急指挥系统及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平台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协调和联动处置能力.市 县政府要选拔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应急队伍.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应急救援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县.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要统筹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救灾救援物资储备等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等得到妥善安排。六,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坚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农村危房改造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人防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等有机结合,按照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搬迁避让方案.统筹安排资金,保障用地,加强对搬迁安置点选址的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方便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要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由所在县区负责编制治理计划、对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治理。对危害程度大,威胁人数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优先安排治理,对危害程度小。威胁人数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步治理。分批分期实施,因生产或建设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诱发者承担,因自然作用造成的 治理经费由所在县区政府承担、七,推进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防控机制 各县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 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水利 林业、安全监督,气象。地震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地下水抽采 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等灾害的防范工作。八,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各级各相关部门编制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丘陵山区建房按照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划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要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现场核实,避开危险性区域、避免切坡建房或相关附属工程的建设引发地质灾害、加强居民居住区的地质环境保护 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的管理工作,对现有矿山要圈定地表移动变形范围。对位于地表移动变形区的居民实施搬迁避让、对进行疏干排水的矿山,要查明可能引发岩溶塌陷的危险区、对位于危险区的居民实施搬迁避让,已关闭的矿山应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在地表移动变形范围内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对于新建矿山、居民居住区应位于地表移动变形范围外 严禁在居民居住区及主要工程设施区下方进行地下开采。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对已建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三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责任人,各级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切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各县 区 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共同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 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保障范围 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质灾害防治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增长机制,同时严格资金管理 加强项目绩效考核、确保专款专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探索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加强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业队伍 各地可采取内部调剂。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等方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两级基层防治队伍和应急救援.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各县区每年应在汛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并举办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责任人培训、四、开展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 提高群众识灾报灾,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险演练、五,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科学规划灾后重建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工作、民政部门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统筹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救灾救援物资储备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做好公路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监测和治理,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开展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和预防。旅游部门要督促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做好旅游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各类矿山及尾矿库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与治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威胁校舍安全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与治理.气象部门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应急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 气象。水利等部门.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等预警信息 引导群众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