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以及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建设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以下同,及从业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 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人员 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 审核,上报和发布等工作,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 守信,客观。公正 公开。公平的原则 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五条。公路、水运。运输场站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从业单位.含从业人员 以下同、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业绩信息.资质资格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从业单位信用考核信息.第六条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技术等级,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开工日期,交工验收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完工日期,验收质量,主要工程量,基建程序、项目投资等信息。其中合同段信息包括合同段编号,合同段类型 开始桩号。结束桩号。合同价.合同段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等信息,工程进度包括总体进度安排,项目前期进展情况 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等信息。具体按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写 第七条,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主要指从业单位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类型、注册所在地,执照号,注册日期,有效日期 经营范围 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等信息,还包括企业相关许可信息 资质信息,人员详细信息。人员统计信息。财务信息.自有设备信息.业绩信息等、具体按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第八条 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实施具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承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和奖励的信息,二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较好以上信用等级、AA级.A级.的记录 第九条。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在实施具体公路 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各级交通运输 港口.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较差及以下信用等级、C级,D级 的记录 第十条 信用考核信息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按照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公路,水运、运输场站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与考核结果,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第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 省高指。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省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港航局 省运输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运管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具体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 委,沿海各港口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管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信息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 以下简称。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 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 建设和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息系统,三,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 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信用信息。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逐步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五、发布以下信息、1,我省公路 水运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2,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公路 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3。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考核信息.4,其他与我省公路 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省高指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做好信息系统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推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二.组织确定列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名单.开展信用考核并及时报送信用考核结果、三。整理 报送对高速公路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第十五条 省公路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做好信息系统与普通公路建设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推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二.组织确定列入我省普通公路建设市场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名单.开展信用考核并及时报送信用考核结果 三 整理 报送对普通公路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六条 省港航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 及时推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二 组织确定列入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名单.开展信用考核并及时报送信用考核结果,三。整理,报送对水运工程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七条 省运管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确定列入我省运输场站项目法人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名单.开展信用考核并及时报送信用考核结果、第十八条。省交通质监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做好信息系统与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推送交通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信息、二,审核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不含企业业绩、三.开展信用考核并及时报送信用考核结果,四 整理,报送对公路 水运建设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九条,省交通造价站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不含企业业绩、二.开展信用考核并及时报送信用考核结果、三.整理 报送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第二十条、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 维护及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二、负责做好信用信息系统使用的指导,培训工作.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 督促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更新基本情况信息.二,督促在本管辖区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 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时录入,更新基本情况信息 三,及时审核本管辖区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四、组织报送本管辖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名单 开展信用考核并及时报送信用考核结果。五。整理、报送对本管辖区公路 水运工程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第二十二条、各公路,水运建设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 负责本项目基本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建设各从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项目从业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第四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 发布和变更、第二十三条、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的采集。发布按以下流程,一.各公路 水运建设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按项目类别、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录入本项目基本信息,或登录 信息系统、补充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省高指 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分别负责组织向。信息系统。推送项目基本情况信息。三 信息系统,记入,发布项目基本信息.四 以上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变更信息的采集 发布仍按以上流程,第二十五条 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造价咨询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按以下流程。一.公路.水运工程各从业单位登录、信息系统.录入、报送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填报的信息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需注明不可公布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公路.水运工程各从业单位及人员公路 水运工程业绩信息、分别由业绩所在地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其他基本情况信息分别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交通 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其他基本情况信息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审核。造价咨询企业其他基本情况信息由省交通造价站负责审核,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三,省交通运输厅复核发布经审核的相关信息 四、以上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变更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仍按以上流程 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不含信用考核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按以下流程,一.各从业单位登录,信息系统、录入,报送本单位良好行为信息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产生的公路,水运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产生良好信息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交通系统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产生的良好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三、信息系统.记入,发布经审核的相关信息 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相关单位也可登陆、信息系统 录入,发布本单位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四 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发生变化需变更时 变更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仍按以上流程。第二十七条,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不含信用考核信息 的采集和发布按以下流程.一.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及省直相关单位登陆,信息系统,录入、报送本单位 含所属质监机构,产生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同时上传相关确认文件。扫描件、二、信息系统 记入,发布经审核的相关信息 三、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发生变化、包含经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等.需变更时。变更信息的采集和发布仍按以上流程,第二十八条。公路,水运 运输场站项目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考核信息由省厅负责采集,发布,第二十九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异议 省交通运输厅将组织核实,更正,并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告.第三十条,信用信息公布期限按照以下规定设定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二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考核信息公布期限为至下年度考核结果公布之日止、三,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考核信息公布期限为至下年度考核结果公布之日止,处理期限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处理期满.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公布信息期满后系统将自动解除公布 转为系统档案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用信息及时更新.第三十二条。各从业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瞒报和虚报相关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交建。201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