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表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水域功能、改善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江、外河,水库以外的水域.包括所有湖塘,沟渠 湿地等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水域保护实行蓝线管理制度、即在水域保护规划中确定湖塘,沟渠,湿地等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是水域保护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市水域保护工作。建成区以外水域的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环保部门负责 建成区内水域的管理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环保部门负责,第五条水域保护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人水和谐。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二。保护水域,贯通水系、稳定水量 防止水患.三 水域保护优先,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等量等效。四、鼓励合理扩大水面.增加水体。改善水环境、五,水域保护规划应与流域。区域水利规划相衔接,六 统筹水域的整体性和城乡水系的协调性,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六条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域保护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区水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规定水面率控制指标,并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域蓝线、一 沟渠水域蓝线的划定 沟渠规划控制线的划定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不小于10米 支渠背水坡坡脚外不小于5米,二、湖塘、湿地.水域蓝线的划定,湖塘 湿地,规划控制线按湖塘大小、设定在湖塘口边缘线外规定位置.其中 对百亩以上湖塘,有堤防的设在背水侧堤脚外5.20米.无堤防的设在湖塘口线外不小于10米.三。水面控制率指标。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不低于本地区各规划区域现有水面率的原则确定.市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分工.每年年初公布一次.第八条涉及水域蓝线管理的城镇建设各类专项规划、包括园区规划。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协调.并在编制时征求水域保护责任部门的意见,第九条涉及水域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利用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前、应当经过该水域保护责任部门审核 第十条各类涉水的建设项目。以及整治水系和修建水工程.应当服从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水域蓝线 未完成水域保护规划的水域不得改变其水域现状、第十一条水域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因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在水域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填堵和占用水域、擅自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二 破坏水网水系,从事挖掘。取土,埋藏。垦种。放牧.建筑,堆放。圈圩.打坝,爆破。损坏等与水域保护要求不相符的活动,三 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从事珍珠养殖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水域保护要求的活动、第十四条在水域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建设公益性的公共基础设施需要填堵水域的 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和所在区块基本水面率、二、不能同时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和所在区块基本水面率的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征用土地内的蓝线管理范围确实需要填堵水域的 占用水域应当按照.占补平衡 先补后占,等量等效。的原则进行、即在同一个排涝区域内就近先自行兴建替代工程,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替代工程未建好或难以兴建的、该水域不得填堵。前款需要填堵水域的。建设项目在建成区外的 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在建成区内的。经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对该宗地块内水域的保护作出专门约定,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出让土地.第十五条临时占用水域蓝线范围内的水域或陆域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水域保护责任部门审核,占用后应限期恢复,第十六条在水域蓝线管理范围内建设穿堤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 取水 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相关水域保护责任部门审核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款占用水域对水系和水生态影响较大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第十七条水域保护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域蓝线的动态监督与管理 水域蓝线的动态监督与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十八条违反水域保护规划,在水域蓝线管理范围内擅自填堵、占用水域以及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该水域保护责任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的.应由该水域保护责任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清除、对不符合水域保护规划要求的已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应由该水域保护责任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清除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域保护责任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水域保护规划的义务、也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二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水域保护规划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在已划定的水域蓝线管理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项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