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闽发改法规 2015.591号.执行,并包括。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中的非民航专业工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县级包括县级及以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 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 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进行投诉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第七条,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应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书面或通过 省行政监督平台,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第九条。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通过录音电话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对象为投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内容包括 一 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单位已递交了投诉书,二.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亲自在投诉书上签字。三.投诉书的公章是否真实,投诉书上的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投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监督机关按照前款的要求对其投诉件真实性进行核实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信访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第十一条.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施工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 将受理投诉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 司法以及相关行政监督机关进行会商.第十二条。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 不得私自摘抄,复印 借阅。扣压、销毁.二 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三。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得向被投诉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四.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第十三条,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按普遍问题予以书面答复 下级监督机关到上级监督机关咨询有关招投标问题的 应当由分管领导带队 并事先与上级监督机关联系,第十四条.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第十五条、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第十六条、招投标资料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查阅者应注意材料保密.需要打印或复印,复制.的应经监督机关同意,并登记.签收所打印或复印。复制,的材料、经批准打印或复印、复制 的材料,材料利用者应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第十八条。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罚则的、监督机构可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第二十条.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依法履职.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二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有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 月,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 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 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