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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2016、版,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各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50947。2014.已于.2014,年 1,月 9、日发布 并于.2014。年 8、月.1日起实施,依据此新标准 并结合近几年我市日照分析管理实践实际 特修订完成了,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2016版。本规定经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第,7、次业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6月21日,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2016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芜湖市城市规划区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日照影响分析.适用于本规定,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要求进行控制、可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的日照计算软件、在规定的日照计算范围内、就拟建建筑模拟其在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进行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的技术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及活动场地、医院病房,休,疗 养院的疗养室等有关技术规范中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场地 第五条。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东.西 北侧、和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东。西 南侧,1.被遮挡建筑,场地.指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筑,场地,即被其他建筑遮挡的建筑。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的确定 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6。控制线 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5倍 最大不超过150米。东西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 25倍、最大不超过125米的梯形阴影范围内现状,在建和规划的建筑.见附图1、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 2.遮挡建筑指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现状和拟建建筑.场地,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筑,即对其他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遮挡建筑计算范围的确定,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场地 为中心,北面界线为与已建和拟建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6、控制线,南面界线为150米 东西界线为125米的梯形范围内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见附图2 在上述范围内的多层 低层建筑。除其周边受到现状。拟建高层建筑的叠加影响外 其他可不参与分析 3,日照分析建模范围以拟建建筑计算范围、原则上以项目地块范围为整体、和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及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叠加的多边形区域进行建模、见附图3.当被遮挡建筑和遮挡建筑为多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当被遮挡建筑 场地。或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需整体进行日照分析 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时应考虑周边尚未建设或改建的相邻地块日照影响问题,二,日照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规划待建建筑都应进行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和拟建建筑计算范围内除违法建筑外,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必须满足规定要求 三,超高层建筑对地块日照有影响的或其他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地块、日照分析范围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第六条.日照标准,一.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累计,下同、的日照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宿舍,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三,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 寝室及活动场地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 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医院、休,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 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七条,日照计算的参数,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为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计算点.芜湖.纬度为北纬31度20分 经度为东经118度21分.采样点间距为0。3米,场地为5米,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分钟.日照计算应采取真太阳时、时间段可累计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满窗日照按窗户中心点照到为满窗,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一。日照分析方法、建筑采用多点沿线分析 场地采用阴影分析.对不满足日照规定时间的已建建筑的日照应做建设前和建设后窗户对比分析、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 不做日照分析,条式住宅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住宅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居住建筑一套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1个居住空间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休。疗.养院的疗养室 医院病房 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和卧室、活动场地,以及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宿舍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窗户计算高度 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2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 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3,阳台日照基准面,两侧均无外墙的凸阳台。以连接居室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两侧或一侧有外墙以及两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 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的线为计算基准面 设计封闭阳台按不封闭阳台计.见附图4 4,外廊式建筑以外廊面为日照基准面.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方式确定其日照基准面、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日照基准面计算宽度确定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1.8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0米的,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0米宽度计算、外廊式建筑以外廊实际宽度计算 五 阳台以及外廊计算进深确定阳台的进深小于或等于2,0米.按实际进深计.超过2。0米的、也按2 0米计基准线,外廊式建筑的外廊进深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超过2、4米的,也按2.4米计基准线,第九条。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日照分析模型内容应包含计算范围内的被遮挡建筑,遮挡建筑.地形及造成日照遮挡的建、构、筑物等内容,一,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模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 二,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建模。当需要建模的屋顶或附属物较为复杂、如圆壳形等 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三,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挑檐 老虎窗,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突出屋面的装饰性飘板等造成遮挡的建.构。筑物.都包括在内、透空面积大于80 的装饰性构架以及透明的建。构 筑物可不建模,超出基准面阳台顶板,隔板 分隔户板及装饰柱,栏杆,遮阳板等对被遮挡建筑有影响时,在对被遮挡建筑分析时应建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本规定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方案和规划方案调整导致原日照分析结论发生变化的 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第十一条。建筑日照计算应当以下列资料为依据.一。拟建建筑的规划设计有关数据,含建 构筑物平面定位、竖向设计高程、有日照要求的场地位置和建筑物外轮廓线.建筑高度,有日照要求的窗户位置等信息.二,建模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及现状建、构、筑物的有关数据、三、建模范围内的在建建筑 已规划待建建筑的有关数据,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纸质及电子数据资料,第三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数据来源应确保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一,基本情况说明、1,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项目分析内容,3 分析计算标准依据,4、日照分析软件及技术参数。5.日照分析方法,6。日照分析相关资料及来源说明,7、日照分析基础数据.含各建筑物编号、使用性质.层数,架空高度,建筑物高度.室内标高。受影面高度。地坪标高。地形地貌及平面位置等基本情况,8、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二 日照分析结论、以文字.附图和附表的方式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日照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现状建筑应做项目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变化情况说明.三,附图.1 日照分析建模范围、含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2、项目建成前日照分析图、3、项目建成后日照分析图 日照分析附图表述内容包括日照分析范围及其建、构。筑物.层数,编号 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否满足日照等内容.四.日照分析报告应由日照分析编制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照分析报告一式二份,包括纸质和电子数据.随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日照分析单位应共同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日照分析结论中、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第十五条,对日照分析结论中。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符合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时 可予以规划许可,第十七条,在进行拟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时 受影响的地块已进入依法征收阶段的、可按征收地块的规划建设内容进行分析。征收地块内住宅建筑不考虑日照影响、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完成相应的征收工作。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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