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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芜政.2010 6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大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监管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 不含工业及科研开发等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地块拆迁、开发建设 商品房销售,税费征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地块拆迁。开发建设 商品房销售和税费征收工作、应当按法定程序规范运作,第四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 国土 规划、环保,人防,消防、招标采购、工商 税务 金融。国有土地收储等相关部门、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城东新区管委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地块拆迁。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税费征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性用地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为经营性用地协调决策机构 负责协调解决经营性用地管理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第二章。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制定。第六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要求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住房城乡建委及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城东新区管委会,于每年的10月底前共同研究制定下一年度的经营性用地拟出让计划 第七条.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根据经营性用地年度拟出让计划,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城东新区管委会。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制定拟出让宗地的拆迁安置计划、第八条、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根据经营性用地年度拟出让计划和拆迁安置计划.会同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制订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 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审定、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审定的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用途、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需配套建设的公建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第十条 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经营性用地拟出让地块的收储和前期开发整理工作,第十一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净地 出让,净地 交付,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行.毛地,出让。毛地,交付,第三章。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经营性用地拟出让地块,属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先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拆迁安置补偿等手续、属存量建设用地.由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先行办理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手续,收回涉及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补偿事宜由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第十三条,经营性用地拟出让地块的拆迁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按年度拆迁计划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及市住房城乡建委 国有土地收储中心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安排好地块拆迁时序、及时组织拆迁。确保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执行,第十四条、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 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和机构.适时办理具体出让地块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测量。地价评估等相关手续和事项.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在受理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的申请后,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拟出让地块的项目立项及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在受理市国有收储中心的申请后.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拟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第十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的申请,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招标或摇号的方式择优确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每宗地应选择不少于2家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的申请 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规划,供电,供水,通信及地块辖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提供拟出让地块的水,给,排水。电、气,通讯的接入等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方案,第十九条 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与拟出让地块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 签订,地块拆迁交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拆迁内容,建筑物和构筑物数量.拆迁交地时序安排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等内容.第二十条,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拟定经营性用地宗地出让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规划.国有土地收储中心。地块辖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城东新区管委会。会签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要求、规划条件。起始价或起叫价以及拆迁交地时序安排等内容。土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应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平均价考虑预期收益提出、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和、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市政府21号令 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出让,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保证金数额,居住用地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的14 其他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的20、出让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作履行合同定金和项目开工、年度开发量及整个项目竣工建设工期保证金,合同履行后 履行合同定金充抵土地出让金 项目按时开工,按时完成年度开发量及整个项目按时竣工后、分别全额退还项目开工。年度开发量及整个项目建设工期保证金,不计息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开工 年度开发量及整个项目竣工建设工期保证金收取比例为.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按竞买保证金的15。收取、其中,项目开工建设保证金按5、收取,年度开发量建设保证金按8。收取.整个项目竣工建设保证金按2,收取.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 按竞买保证金的20。收取,其中、项目开工建设保证金按5,收取,年度开发量建设保证金按10 收取。整个项目竣工建设保证金按5。收取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首期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交纳,其所占出让成交价总额的比例按国土部规定的比例要求执行、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下的 一次性交纳.第二十五条,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征收缴入市级国库。第二十六条。出让地块所在的区人民政府。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城东新区管委会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定,并负责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履约实施监管.第二十七条。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负责经营性用地出让后的土地交付工作、并督促辖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及城东新区管委会,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 地块拆迁交地协议书 约定的交地时间。完成出让地块的拆迁安置和交地工作.并督促收缴土地出让金、第二十八条,经营性用地拍卖,挂牌出让设定的底价.密封送交出让活动现场的公证人员。待拍卖、挂牌出让竞价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将底价密封件送交拍卖或挂牌竞价主持人 拍卖或挂牌竞价主持人现场拆封并宣布是否成交。第四章 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 第二十九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经营性用地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向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税务,国有土地收储中心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出让地块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通报、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为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条,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地块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城东新区管委会及时督促土地受让人按出让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相应规范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报审工作,受让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按出让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相应规范要求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受让人自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按专家意见修改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方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受让人自市规划委员会纪要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市规划委员会意见将修改后的最终规划文本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最终规划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按出让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相应规范要求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及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市人防、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的限时办结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工作,第三十三条,经营性用地项目建设一律实行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代理处进行招投标的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代理处按规定程序 负责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投标工作、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 负责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第三十五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所在的辖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做好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第三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环保.人防,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经营性用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相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的规划方面的单项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相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内完成项目建设质量方面的单项验收工作、市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的环保方面的单项验收工作、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相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内完成项目建设人防方面的单项验收工作,市消防主管部门根据消防相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的消防方面的单项验收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本金的审查。商品房,预,销售工作。同时按项目建设相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内完成项目建设的综合验收工作.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年度开发建设量 超过规定时间和不按年度开发计划开发的 应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扣除。直至全部没收相应的建设工期保证金 并按、芜湖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期限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之内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之内的不得原则上超过2年。建筑总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及30万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建筑总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超过4年,第五章,经营性用地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 地块所在的辖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城东新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税务 国有土地收储中心等部门和机构.对已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开发建设、规划实施、房屋 预,销售、税费征收等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出让地块的检查情况按照、关于对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建设情况加强监管的通知。要求.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按照各类建安工程规范的要求,保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范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四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规划内容实施全程动态监管。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用途和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等规划条件要求实施建设、第四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让地块的拆迁、项目建设的进度、商品房的 预。销售等环节实施动态监管 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国土,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第四十三条、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商品房.预,销售等环节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其相关税费的征收工作,第四十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和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收缴情况的监管 土地出让金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一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用地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 土地出让金征收、相关税费征收及规划实施情况等方面 按审计工作要求适时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第四十六条,市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对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 商品房销售。税费征收等环节中,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受理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四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经营性用地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经营性用地管理监督工作的水平 建立和完善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税费收缴等环节的信息互通机制 通过有效途经 确保及时掌握、了解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依据 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税费征收等工作不能按时实现、致使国家和竞得人,中标人,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该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负责经营性用地拆迁交地的相应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及城东新区管委会未按,地块拆迁交地协议.约定的时间拆迁交地的,每延期一日.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出让金总额3,的比例从其分成中扣除 第五十一条。取得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中标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 实施开发 利用土地的,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和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推进土地估价、拍卖机构,以下简称土地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土地中介机构诚信档案.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土地中介机构及成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操守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并将记入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土地估价和拍卖活动、第五十三条。完善土地市场准入监管.建立行业诚信管理制度 对采取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排斥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标人,竞买人,一经查实、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开发企业不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凡不能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的同时.三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 已发布施行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参照本 办法 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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