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芜政 201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第17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的管理。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行使土地储备机构职能、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土地储备的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 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与管理.第五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 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第七条,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八条,市土地收储中心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地块所在地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三章、土地储备范围与实施程序,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二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三.收购的土地,四,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通过依法有偿收回方式储备。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三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十一条.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纳入土地储备 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收储。拟收储地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工作由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二条.下列国有土地依法无偿收回、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一.土地出让年限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二.因单位迁移 解散、撤销 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三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纳入土地储备,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市政府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形成一致意向后,向市政府申请收购 二.核查情况 市土地收储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评估测算,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审查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四,报批方案 市土地收储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五。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支付费用、市土地收储中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的约定。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七,交付土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的约定。向市土地收储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 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八。权属变更,市土地收储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 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应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 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申报价格依法优先收购 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八,项的规定 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四章。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第十六条、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保护 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前期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予以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主体为市土地收储中心。使用权类型注记为城市储备土地,权属资料为收储土地的相关资料,供应已发土地证的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应先行依法解除、第十八条,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 供电,供气。排水 通讯。照明 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十九条.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收储中心可依法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 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出租、抵押或临时使用,设定抵押权的储备土地安排临时利用 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影响土地供应,第二十条。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实施供应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土地收储中心申请,依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土地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通过协议方式出让或划拨供应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 安排的征收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 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市土地收储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收储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收支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供应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给市土地收储中心 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融资时,市土地收储中心为抵押融资的主体,储备土地价格按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进行评估,规划用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江北产业集中区。市辖四县可参照本办法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