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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第四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一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 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三.风险承包范围 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 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 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第六条,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招标发包的工程 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直接发包的工程 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 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程序.一 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 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 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 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发包人 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 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五,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六,未按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的.七,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竣工结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九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十二,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十三,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十四,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第十条 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第九条第一款、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的,应登陆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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