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 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 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 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对符合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第八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单位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适时公布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用预拌混凝土提供服务,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本办法实施前未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第十二条,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管理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十三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 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 装卸,运输。储存 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四条,运输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进入城市和交通控制地段,需要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第十五条,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利用废渣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 对使用废渣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一 大中型交通 能源 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鼓励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具体范围 期限等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 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四。水泥使用量不超过30吨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总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五 抗灾抢险的,第十八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第十九条 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 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 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未按要求设计和建设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发放能力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3万元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其他地方。部门。单位擅自减征 缓征,免征专项资金的、由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 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