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布,保障群众利益,加强社会监督、依据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 的企业和单位,第三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遵循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 准确公布水质信息 水质信息公布数据包括供水单位自检、委托检测以及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测等数据.第四条,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水质指标检测频率、确定城市供水单位水质信息公布内容如下.1、每日公布一次各水厂取水口九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出厂水九项指标.浑浊度,色度 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余氯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2,每月公布一次各水厂的出厂水42项常规指标.3,每年公布一次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全部水质指标.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公布内容外。根据当地水源环境状况和工农业产业布局情况,各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卫生、环保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特征水质指标和检测频率,并予以公布,第六条,在突发水源污染和供水安全事件时,对取水口污染物指标和出厂水水质指标应加密检测,加密检测频率和水源水质,供水水质信息公布内容。时间等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服务营业场所,供水企业网站以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布水质信息.第八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城市供水水质。无法自检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数据应当建立专门档案,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信息、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每年应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测计划并予以实施。水质监测数据发布由地方政府确定.向社会发布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供水水质监督检测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该公布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公众对水质信息有疑义时,可以向水质信息公布单位提出、水质信息公布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应该调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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