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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着眼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成布局合理、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多级联动,按照目标具体,责任明确。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市.县.乡联动机制、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分类实施,按照私,专、用为主、公用为辅 桩站先行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 建设直流充电桩16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6000个以上 交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四,建设管理本意见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私用充电桩,专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一,私用充电桩 私用充电桩是指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1。建设主体.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整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整车生产企业。须将充电桩建设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自行或委托充电桩运营,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充电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为私人用户解决充电问题.2,建设选址。有固定停车位的私人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私人用户 通过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配建专、公,用充电桩,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3,建设流程.建桩申请、私人用户在住宅小区自有产权车位或者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需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上签字盖章,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向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签字盖章 用电申请 私人用户或其委托的整车生产企业持用户身份证明、停车位平面图或现场照片,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证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表等材料,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或新装电表的。可自行组织建设 现场勘查.由供电公司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整车生产企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到现场进行用电 施工勘察。对于符合充电桩建设条件的.供电公司需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建设施工,对于具有充电桩建设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为用户制定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桩施工建设、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验收,整车生产企业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整车生产企业会同供电公司帮助私人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 运营维护,充电桩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桩维护保养的责任,整车生产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桩维护保养 也可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建设、管理和维护充电桩.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二。专用充电桩.专用充电桩是指专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1.建设主体 由整车生产企业负责建设。在用户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使用权的车位上安装,整车生产企业也可以委托充电服务企业负责安装及运营管理 电动公交充电桩建设项目纳入大建设项目.2 建设选址,公交.环卫、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桩.沿途合理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 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桩。结合城市公用充电桩,实现高效互补.3,建设流程 用电申请.整车生产企业结合用户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或新装电表的。可自行组织建设.方案确认,供电公司会同用户,整车生产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 施工勘察 对于符合充电桩建设条件的。供电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用户在答复的有效期内办理确认手续 建设施工,整车生产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桩施工建设.安装验收。整车生产企业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表接电 整车生产企业会同供电公司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运营维护.整车生产企业负责充电桩的维护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用户可与其协商设备购买。使用和维护等,三。公用充电桩 公用充电桩是指服务于社会车辆的充电桩、1.建设主体 鼓励社会力量以众筹,PPP等模式参与公用充电桩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会展中心 文体场馆以及依据我市有关优惠政策建设的相关设施配建充电桩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设管理主体.2,建设选址,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配建停车场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选址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用快充桩、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桩 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3、建设流程。方案制定 停车场。位。业主可结合实际需求委托充电服务企业制定停车场充电桩建设方案、方案确认。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或新装电表的,可自行组织建设,对于确需电力增容的 充电服务企业应会同供电公司提出停车场充电桩供电方案、供电公司在业务流程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建设施工 充电服务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桩施工建设,安装验收,充电服务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充电桩并验收,完成新能源车辆试充电.运营维护。充电服务企业负责充电桩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业主可与充电服务企业协商设备购买、使用和维护等、五 具体要求。一.明确配建比例。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桩配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含保障房,配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 酒店等公建类项目,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老旧小区改造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原则上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5 的比例配建充电桩 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 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配建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 将充电桩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二。简化审批流程。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停车位增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证件,三,加强备案管理,建立充电桩运营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充电桩运营企业必须支持充电过程,信息平台和交易支付的互联互通 做到在充电过程中安全事故可以追溯,在交易支付上须支持银行卡支付、网络支付等,鼓励采用,合肥通,卡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充电服务费。四,规范收费标准,公 专。用充电桩的运营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减免充电服务费、五,统一标识标志,充电桩经营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桩标识标志,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职能单位应积极推进充电桩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为用户提供明确指引,六 提倡自建自营 电动汽车用户可自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桩。也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进行建设。鼓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管辖范围内的充电桩建设,维护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业主单位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七、鼓励模式创新、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 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桩商业合作模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国资委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合肥供电公司和各县,市 区,开发区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充电桩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将充电桩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专项工作 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推进.二 加强协调联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指导与监督 房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对参与小区充电桩建设的其他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勘察现场 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等。配合现场施工和办理用电变更手续,不得借机收取费用、三,加强宣传引导,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桩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宣传 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桩建设的重要意义。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桩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桩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 合政办。2012.28号.同时废止,附件.1、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任务 2,各县、市.区。开发区充电桩建设目标任务,3、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2016年8月9日.附件1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任务1.市科技局.指导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电动汽车充电桩年度建设计划,做好全市充电桩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配合市规划局开展充电桩验收工作.制定充电桩建设管理相关支持政策、监督整车生产企业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2。市财政局,落实专项补助资金,争取和组织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充电桩建设管理财政补助细则、并在细则中明确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及监管方式等、3,市规划局,根据有关需求适时调整充电桩配比相关规定.将新建建筑充电桩预留标准及配置要求纳入规划审批前置条件,将充电桩验收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内容,4.市房产局。做好充电桩建设和管理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协调工作。5。市质监局、监督充电桩相关国家标准的实施、会同市公安消防支队开展充电桩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出台相关规范.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私人用户简易充电桩技术规范.6,市物价局。适时调整充电服务费标准 监督充电费用收取标准的落实,7,市公安局.牵头并会同市城管局将公共充电桩附属车位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进行归口管理、协助其他管理单位加强对居民区 商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建设的充电桩附属车位管理。8,合肥供电公司,根据全市充电桩专项规划,提前谋划电力增容。加大电力保障力度,开辟充电桩接入电网办理绿色通道 做到限时办结.负责投资建设 运行和维护充电桩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负责在供电方案审查阶段对充电桩的布设方案进行同步审查,并与配套电力设施同步验收,积极争取国家电网公司政策和资金支持、按时完成相关充电桩建设,9,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增建充电桩方案制定和实施推进工作、10 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城管局、简化相关审批流程,推进联合审批.11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市国土局,市安监局。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充电桩建设,12、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充电桩建设推进工作,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桩建设涉及的困难和问题 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附件2各县、市.区,开发区充电桩建设目标任务,附件3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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